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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52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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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谢8楼大大的解释


但在此社区每一个人都知道这骑零地都是我们在整理的
而地上物也使用超过了20多年了
但自称是地主,最近才来破坏地上物

还放话扬言要将我们的出路口封死
若自称地主者 真的封路了
那我家人跟住在我家旁的住户者
会无法外出及进家门了>< 表情 表情


表情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这可认识很多朋友唷

原来人生也很简单,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拥有了生命的光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7-01 12:06 |
bobby65031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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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确认你们是不是空地所有人.如果不是.就不要再去碰了.
如果该空地真的有真正所有权人(地主)
不仅
有民事纠纷-不当得利(民179)
可能还有刑事纠纷-窃占罪(刑320 II)

真的不是你们家的地.就不要再去碰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16:4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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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板的楼大
如果地主的地是提供你们进出家门必须且现存唯一的路的话
那么我想你们有地役权的主张
地役权解释请你再用网路搜寻
再者 地役权益为用益物权(不太记得啦)
地主如果真有封路此种行为 可与协调取的地役使用权
若不行得诉诸民事诉讼 向法院诉请地役权
当然地役权是有价的
如果要知道比较详细的
请您参照民法物权篇的地役权(忘记有没有修法)
里面有规定 相信对你有帮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1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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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7-01 16: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先确认你们是不是空地所有人.如果不是.就不要再去碰了.
如果该空地真的有真正所有权人(地主)
不仅
有民事纠纷-不当得利(民179)
可能还有刑事纠纷-窃占罪(刑320 II)

真的不是你们家的地.就不要再去碰了...




表情表情嗯恩不碰不碰

谢 谢大 大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这可认识很多朋友唷

原来人生也很简单,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拥有了生命的光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7-01 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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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0-07-01 17: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关于开板的楼大
如果地主的地是提供你们进出家门必须且现存唯一的路的话
那么我想你们有地役权的主张
地役权解释请你再用网路搜寻
再者 地役权益为用益物权(不太记得啦)
地主如果真有封路此种行为 可与协调取的地役使用权
若不行得诉诸民事诉讼 向法院诉请地役权
当然地役权是有价的
如果要知道比较详细的
请您参照民法物权篇的地役权(忘记有没有修法)
里面有规定 相信对你有帮助



嗯嗯 但听说地主就是要""""钱"""""
才威胁我们要把"路"给封闭

ps虽目 前路未封,但是地主早己用"货柜"把路权挡一半了,但另一半用农作物挡
so目前能出路的道路是一个人走路<<还需左闪右闪的>才能通过表情


大家好我叫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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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7-01 19:53 |
weni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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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在研究这个问题,
因为我岳父在乡下一块土地,
遭人占用种植芒果,
且岳父的老邻居提醒对方该地是我岳父的,
对方置之不理~~

和您的情形有些许类似,
分析一下刑法第320条第2项
1.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您欲收成的果实,应该可以认为是不法利益了)
2.须有窃占之行为(在对方明知而不过问的情况之下,有可能不成立窃占)
3.须窃占者为他人之不动产(您都知道不是自己的地,肯定是他人之不动产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2 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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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大大的言之意是     我有罪   他是对的.......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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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7-02 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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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0-07-01 11: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大法官解释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着 不适用时效规定
若未经登记着 依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分成善意或恶意的第三人 经一定时效
在依其他原则如继续 公开等等原则
取得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人登记权利
地政机关依其规则除有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其登记之请求
其他在不动产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准用之
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取得时效10年
恶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取得时效20年
至于地主对住户主张所有物使用权 或地上权 本有其法律基础 ,其所主张权利合法
至于所说 地主应向建商主张 ,实乃无法简单两言三语可说尽
住户若未有取得地上权之证明 就是无权占有该地而为使用
依法依恢复原状 并将其在该土地得道之利益归还之
住户仅得向建商主张物上权利保证责任(请参照民法规定)

事实是"该大楼住户"已经多次"获胜诉"!
但,这不表示"结束"!
因为"原告"又再告...
所以,该 case 已经缠讼超过快 20 年!

BTW,能过户,当然有"土地权状"等等...
还有,就这 case,就算地主要告"不当得利",告的对象分明不对.
买屋的人所付的钱就是买他买屋时所看到的大小阿!


[ 此文章被leochen在2010-07-02 09: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7-02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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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海豚520 于 2010-07-01 11: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被请求"不当得利"应该是这10年来的部份吧
要求的是从"大楼"建起.
当然,屋主若只买屋 10年,当然无法追讨那么久.

问题是"买屋的人"买屋时是针对"所看到的屋子",所付的钱就是为了所看到的那么大的屋子.
钱都已经付了,就算证明该大楼的确占用到其他人的地.
也应该追究原建商才是...
政府机关疋常只负责"过户"其余都"不管"
当你反问还会被呛"又不是我的管辖"
通常都"拿一分钱,作一分事"不会一分钱作3分事"冏
人民可要"自求多福了^^你说是吗
这是很不对,不是吗?
这样,买屋的怎有保障?
消费者的买屋意愿不会受到影响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7-02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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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大大那建商己倒了那要像谁讨 这 "不当得利"?


消 费者 永远都是输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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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7-03 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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