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遇到這種鄰居該怎麼辦處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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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海豚520
2010-06-26 16:05
樓主
推文 x0
媽媽利用住家旁邊的空地<雜草叢生>稍微的整理<小小的地方>


順手種了一些水果順序如木瓜、地瓜、鳳梨、釋迦


但都會莫名其妙的被破壞,都是水果要收成果實時被砍斷或連根抜起



原不知是誰用的,直到釋迦都成果實了...才被我家對面的鄰居看到


我們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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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upside
2010-06-28 11:19
1樓
  
這有點像我家 對面鄰居的狀況 但地不是他們家的
我妹夫的車 借停一下都不行
馬路是大家的 只是暫停門口
就遭到責難 只好開遠一點停了

通常遇到這問題 只能自認了
如地真的是他們家的 那就麻煩了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小龍龍
2010-06-28 21:20
2樓
  
鄰居的車停在路邊都不開,個人覺得好可惜,可以用來當廣告車呀!
於是把車擦乾淨後在車上放置自家店面的廣告,可是沒想到他們居然拆走!廣告看板是要錢的啊!這樣被欺負真的很不甘心!

您認為呢??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海豚520
2010-06-29 12:46
3樓
  
下面是引用 upside 於 2010-06-28 11: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有點像我家 對面鄰居的狀況 但地不是他們家的
我妹夫的車 借停一下都不行
馬路是大家的 只是暫停門口
就遭到責難 只好開遠一點停了

通常遇到這問題 只能自認了
如地真的是他們家的 那就麻煩了



嗯   爸媽說別跟他們計較
但是他們真的"吃人夠夠"<閩南語發音>
連根抜起還把地用的....表情表情表情
有點在喧勢主權表情表情
我們都用了快50年了
他們一次也沒><
而且還離這地很遠
還.....哎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海豚520
2010-06-29 12:49
4樓
  
下面是引用 小龍龍 於 2010-06-28 21: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鄰居的車停在路邊都不開,個人覺得好可惜,可以用來當廣告車呀!
於是把車擦乾淨後在車上放置自家店面的廣告,可是沒想到他們居然拆走!廣告看板是要錢的啊!這樣被欺負真的很不甘心!

您認為呢?? 表情


os才氣丫
若樹未結果還不會這 樣氣
但都己結果了 還被莫名其妙><表情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kad716
2010-06-29 22:24
5樓
  
雖然你很氣,但還是要先確認你們是不是空地所有人,如果不是,
對方是可以主張不當得利向你請求使用空地費用(以鄰居係所有人前
提下),到時候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確定空地所有,才是首要的工作,未確認前,
還是先聽你媽媽的話,忍一忍吧。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海豚520
2010-06-30 02:46
6樓
  
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於 2010-06-29 22: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雖然你很氣,但還是要先確認你們是不是空地所有人,如果不是,
對方是可以主張不當得利向你請求使用空地費用(以鄰居係所有人前
提下),到時候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確定空地所有,才是首要的工作,未確認前,
還是先聽你媽媽的話,忍一忍吧。


嗯嗯
但是土地使用權不是當你使用到莫一年限後就會自然由你使用嗎
但我氣的事,他們也不一定是土地所有人,卻莫名其妙的來亂砍抜別人家的樹
若是他有拿 出所有權我也不會如此火大了
但此地不到3坪地.....<<<想罵 肚量真小>
地是接連我家地的so我媽媽才會癈地利用.....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eochen
2010-07-01 10:20
7樓
  
下面是引用 海豚520 於 2010-06-30 02: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嗯嗯
但是土地使用權不是當你使用到莫一年限後就會自然由你使用嗎
在台灣,好像不是這樣的喔.

我親戚買屋(大樓裡的公寓),都已經過戶,還過了近10年,突然有人出來說是"土地被大樓侵占"!
說"大樓"蓋到他的土地!
結果,還不只是要求"拆屋還地",還要求"歸還 不當得利"!

PS:
要是真的有占地,若只要求"拆屋還地",還說得過去,居然還要求"歸還 不當得利"!
說真的,買屋的人並不是"建商",所買的房子占用到別人的土地,說來也是"受害人",尤其是被要求"拆屋還地"時.
怎還有"不當得利"? 真有不當得利,也應該是建商吧!

另外,公家機關都讓民眾過戶,卻沒保障,對嗎?
要民眾敢買屋,若連這一點保障都沒有,怎說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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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l651029
2010-07-01 11:12
8樓
  
依大法官解釋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著 不適用時效規定
若未經登記著 依公示原則 公信原則
分成善意或惡意的第三人 經一定時效
在依其他原則如繼續 公開等等原則
取得登記為不動產物權人登記權利
地政機關依其規則除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其登記之請求
其他在不動產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準用之
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10年
惡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20年
至於地主對住戶主張所有物使用權 或地上權 本有其法律基礎 ,其所主張權利合法
至於所說 地主應向建商主張 ,實乃無法簡單兩言三語可說盡
住戶若未有取得地上權之證明 就是無權佔有該地而為使用
依法依恢復原狀 並將其在該土地得道之利益歸還之
住戶僅得向建商主張物上權利保證責任(請參照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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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海豚520
2010-07-01 11:54
9樓
  
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10-07-01 10: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在台灣,好像不是這樣的喔.

我親戚買屋(大樓裡的公寓),都已經過戶,還過了近10年,突然有人出來說是"土地被大樓侵占"!
說"大樓"蓋到他的土地!
結果,還不只是要求"拆屋還地",還要求"歸還 不當得利"!

PS:
要是真的有占地,若只要求"拆屋還地",還說得過去,居然還要求"歸還 不當得利"!
說真的,買屋的人並不是"建商",所買的房子占用到別人的土地,說來也是"受害人",尤其是被要求"拆屋還地"時.
怎還有"不當得利"? 真有不當得利,也應該是建商吧!

另外,公家機關都讓民眾過戶,卻沒保障,對嗎?
要民眾敢買屋,若連這一點保障都沒有,怎說得過去?



被請求"不當得利"應該是這10年來的部份吧
政府机関疋常只負責"過戶"其餘都"不管"
當你反問還會被嗆"又不是我的管轄"
通常都"拿一分錢,作一分事"不會一分錢作3分事"冏
人民可要"自求多福了^^你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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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海豚520
2010-07-01 12:06
10樓
  
感 謝8樓大大的解釋


但在此社區每一個人都知道這騎零地都是我們在整理的
而地上物也使用超過了20多年了
但自稱是地主,最近才來破壞地上物

還放話揚言要將我們的出路口封死
若自稱地主者 真的封路了
那我家人跟住在我家旁的住戶者
會無法外出及進家門了><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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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obby650310
2010-07-01 16:44
11樓
  
先確認你們是不是空地所有人.如果不是.就不要再去碰了.
如果該空地真的有真正所有權人(地主)
不僅
有民事糾紛-不當得利(民179)
可能還有刑事糾紛-竊佔罪(刑320 II)

真的不是你們家的地.就不要再去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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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l651029
2010-07-01 17:15
12樓
  
關於開板的樓大
如果地主的地是提供你們進出家門必須且現存唯一的路的話
那麼我想你們有地役權的主張
地役權解釋請你再用網路搜尋
再者 地役權益為用益物權(不太記得啦)
地主如果真有封路此種行為 可與協調取的地役使用權
若不行得訴諸民事訴訟 向法院訴請地役權
當然地役權是有價的
如果要知道比較詳細的
請您參照民法物權篇的地役權(忘記有沒有修法)
裡面有規定 相信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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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海豚520
2010-07-01 19:46
13樓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7-01 16: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先確認你們是不是空地所有人.如果不是.就不要再去碰了.
如果該空地真的有真正所有權人(地主)
不僅
有民事糾紛-不當得利(民179)
可能還有刑事糾紛-竊佔罪(刑320 II)

真的不是你們家的地.就不要再去碰了...




表情表情嗯恩不碰不碰

謝 謝大 大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海豚520
2010-07-01 19:53
14樓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0-07-01 17: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關於開板的樓大
如果地主的地是提供你們進出家門必須且現存唯一的路的話
那麼我想你們有地役權的主張
地役權解釋請你再用網路搜尋
再者 地役權益為用益物權(不太記得啦)
地主如果真有封路此種行為 可與協調取的地役使用權
若不行得訴諸民事訴訟 向法院訴請地役權
當然地役權是有價的
如果要知道比較詳細的
請您參照民法物權篇的地役權(忘記有沒有修法)
裡面有規定 相信對你有幫助



嗯嗯 但聽說地主就是要""""錢"""""
才威脅我們要把"路"給封閉

ps雖目 前路未封,但是地主早己用"貨櫃"把路權擋一半了,但另一半用農作物擋
so目前能出路的道路是一個人走路<<還需左閃右閃的>才能通過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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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enisme
2010-07-02 00:39
15樓
  
我也在研究這個問題,
因為我岳父在鄉下一塊土地,
遭人占用種植芒果,
且岳父的老鄰居提醒對方該地是我岳父的,
對方置之不理~~

和您的情形有些許類似,
分析一下刑法第320條第2項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您欲收成的果實,應該可以認為是不法利益了)
2.須有竊占之行為(在對方明知而不過問的情況之下,有可能不成立竊占)
3.須竊占者為他人之不動產(您都知道不是自己的地,肯定是他人之不動產了)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海豚520
2010-07-02 01:32
16樓
  
15樓大大的言之意是     我有罪   他是對的.......是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eochen
2010-07-02 09:38
17樓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0-07-01 11: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大法官解釋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著 不適用時效規定
若未經登記著 依公示原則 公信原則
分成善意或惡意的第三人 經一定時效
在依其他原則如繼續 公開等等原則
取得登記為不動產物權人登記權利
地政機關依其規則除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其登記之請求
其他在不動產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準用之
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10年
惡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20年
至於地主對住戶主張所有物使用權 或地上權 本有其法律基礎 ,其所主張權利合法
至於所說 地主應向建商主張 ,實乃無法簡單兩言三語可說盡
住戶若未有取得地上權之證明 就是無權佔有該地而為使用
依法依恢復原狀 並將其在該土地得道之利益歸還之
住戶僅得向建商主張物上權利保證責任(請參照民法規定)

事實是"該大樓住戶"已經多次"獲勝訴"!
但,這不表示"結束"!
因為"原告"又再告...
所以,該 case 已經纏訟超過快 20 年!

BTW,能過戶,當然有"土地權狀"等等...
還有,就這 case,就算地主要告"不當得利",告的對象分明不對.
買屋的人所付的錢就是買他買屋時所看到的大小阿!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eochen
2010-07-02 09:44
18樓
  
下面是引用 海豚520 於 2010-07-01 11: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被請求"不當得利"應該是這10年來的部份吧
要求的是從"大樓"建起.
當然,屋主若只買屋 10年,當然無法追討那麼久.

問題是"買屋的人"買屋時是針對"所看到的屋子",所付的錢就是為了所看到的那麼大的屋子.
錢都已經付了,就算證明該大樓的確佔用到其他人的地.
也應該追究原建商才是...
政府机関疋常只負責"過戶"其餘都"不管"
當你反問還會被嗆"又不是我的管轄"
通常都"拿一分錢,作一分事"不會一分錢作3分事"冏
人民可要"自求多福了^^你說是嗎
這是很不對,不是嗎?
這樣,買屋的怎有保障?
消費者的買屋意願不會受到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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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海豚520
2010-07-03 22:34
19樓
  
18樓大大那建商己倒了那要像誰討 這 "不當得利"?


消 費者 永遠都是輸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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