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9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竹林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法緒]民法選擇題問題--地上權
請問前輩

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A地上興建B屋,乙興建B屋時不慎有部分B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11:27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A地上興建B屋,乙興建B屋時不慎有部分B屋越界建在丙之C地上,試問B屋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A 甲
B 乙
C 甲丙共有
D 乙丙共有

答案是B,請問1、乙要登記才取得B屋所有權嗎?
→興建房屋之所有權,屬於建築房屋之人!

            2、關於B屋的越界,丙該如何處理?
→準用民法第769、769-1條,丙可請求價金或要求購買其越界土地!(當然其中,要先判定丙事先是否知情乙之越界)
謝謝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13:32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6-25 13: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A地上興建B屋,乙興建B屋時不慎有部分B屋越界建在丙之C地上,試問B屋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A 甲
B 乙
C 甲丙共有
D 乙丙共有

答案是B,請問1、乙要登記才取得B屋所有權嗎?
→興建房屋之所有權,屬於建築房屋之人!

            2、關於B屋的越界,丙該如何處理?
→準用民法第769、769-1條,丙可請求價金或要求購買其越界土地!(當然其中,要先判定丙事先是否知情乙之越界)
謝謝


請教所謂"興建房屋之所有權" 應該不是指:"房屋之所有權"吧? (不知道有沒有誤解)
因為,記得如果是房屋所有權取得以登記為要件不是嗎?
"興建房屋之所有權,屬於建築房屋之人"是地上權人的權利嗎? 又是依哪一法條取得乙屋所有權?


 謝謝回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14:51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依民法759條之修正理由,『因法律事實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例如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者...』
所以,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者為依法律事實取得房屋所有權,並依民法759條,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2.關於B屋的越界,丙該如何處理?
好像應該是796跟796-1哦,769是時效取得的規定??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4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25 15:5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1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