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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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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頭來還是看要怎麼定義幫助犯 表情


有些學說主張要有因果關係,否則範圍太廣。
有些學說主張幫助犯是懲罰其明知是犯罪行為還去幫助,因果關係不是重點。

照實務上來看:幫助犯要因其助力足使他人易於實行犯罪者,所以從反面解釋,還是多少要有因果關係存在,否則幫助犯之幫助行為根本不可能使他人易於實行。

表情 表情 表情

98年台上字第585號判決)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其所稱之「幫助」,不問其為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凡因其助力足使他人易於實行犯罪者均可。但不作為者必在法律上或防止他人犯罪之作為義務,違反其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始與不作為之幫助相當。若無防止之義務,而僅於他人實行犯罪之際, 以消極之態度不加阻止,不得遽論以幫助犯。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19:37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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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版的大大們真的對刑法比較有興趣!!(題外話)

回應一下冰大的質疑
我個人之所以認為 因果關係肯定說相對可採的基礎在於~對行為人不法意志的完全評價~
以上開之例說明:如果採因果關係否定說所得的結論會是100個幫助既遂 
                      如果採因果關係肯定說所得的結論會是99個未遂與1個既遂
大大認為哪一個結論比較能完全評價行為人的不法意志呢?

其實刑法是門社會科學本來就容有不同意見但重要的是說理必須前後一致,我之所以對多數說產生質疑即在於其說理的前後不一,很多時候常常沒道理的先立原則在設例外.....
如此而已!!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24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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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10-06-24 20: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法律討論版的大大們真的對刑法比較有興趣!!(題外話)

回應一下冰大的質疑
我個人之所以認為 因果關係肯定說相對可採的基礎在於~對行為人不法意志的完全評價~
以上開之例說明:如果採因果關係否定說所得的結論會是100個幫助既遂 
                      如果採因果關係肯定說所得的結論會是99個未遂與1個既遂
大大認為哪一個結論比較能完全評價行為人的不法意志呢?

其實刑法是門社會科學本來就容有不同意見但重要的是說理必須前後一致,我之所以對多數說產生質疑即在於其說理的前後不一,很多時候常常沒道理的先立原則在設例外.....
如此而已!!


我對刑事訴訟法、行政法、憲法、犯罪學等等也很有興趣,只是很少人要討論...表情

看起來大大應該是全部精通的高手表情.....



可以教我嗎....C大...表情表情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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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0:28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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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大過獎了~~我承受不起阿!!!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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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24 2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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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10-06-24 20: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ii大過獎了~~我承受不起阿!!! 表情


就是你了... 科科表情表情]表情]表情]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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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0:53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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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q8791042大大的要求在此我對各位版上大大說明一下

如果單純的以應付考試而言
對於幫助犯的理解應以實務為主,通說為輔,行有餘力者可以多看看其他少數說的見解.

另外須說明的是,之所以會有上述4樓的回應主要是針對冰大的主題[「幫助者須認識到被幫助者是在從事犯罪,至於所犯何罪,並非所問」,不知道大家對這段文字有什麼看法?] 所做的回應!!
我無意賣弄甚或混淆大家....如果對少數見解有興趣或有時候唸刑法時覺得卡卡的各位不妨參考黃榮堅師的著作(基礎刑法學上下 刑罰的極限 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或黃師發表於各大期刊的大作....相信大家會對刑法會產生不同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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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24 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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