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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6-23 20:4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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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早期實務對於幫助犯的適用,而且”幫助者須認識到被幫助者是在從事犯罪,至於所
犯何罪,並非所問」”必須要在幫助犯所能預見之下,就像財產法益:詐欺/竊盜/恐嚇取 財常常碰在一起,若:甲為詐騙集團,乙提供人頭張戶,乙對甲所侵害的課體全在能預見 之範圍,不用說甲用詐欺/竊盜/抑或恐嚇取財,乙還是成立他的幫助犯~~我身邊最近 就有實事題 而且修正前幫助犯可罰性到底範圍為何,應該多少會影響到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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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6-23 21:14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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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用水槍殺乙,丙提供甲水槍一隻,若認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罰」,丙該如何論罪?
->好像沒有法律上幫助的評價~~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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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stch
2010-06-24 00:5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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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者須認識到被幫助者是在從事犯罪,至於所犯何罪,並非所問」,這就是主觀要件要有雙重幫助故意。
甲欲用水槍殺乙,丙提供甲水槍一隻,若認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罰」,丙該如何論罪? 依題若認為乙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罰」,則按刑法30條第二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行減輕之。共犯從屬性法理亦應成罪並處以較乙輕之刑,即不罰。(總不能處負數之刑,等下次犯罪再扣抵吧。)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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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arp91
2010-06-24 01:12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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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一段文字的理解 我想到的問題是幫助犯主觀上所需認識的界限何在??
是須認識到正犯所將實行的特定犯罪這麼窄??還是只須認識正犯將從事不法行為這麼寬??? 由於我國實務與多數學者(甚至德國實務)皆認為: 幫助犯的幫助行為和正犯行為所造成的結果間並不需要具備因果關係; 因而推理上均會導向~只須認識正犯將從事不法行為~這一涵蓋範圍過廣的結論. 由於上述的認定太過廣泛所以我國實務與學說皆在幫助犯只須認識正犯將從事不法行為 這個結論下加上了一些判斷標準用以限縮其認定過廣的問題 例如實務強調的直接重要風險 學說上有所謂的提高風險理論...... 其實與其用上述這些奇怪的方式限縮...到不如大方的承認,幫助犯的幫助行為和正犯行為 所造成的結果間,需要具備因果關係來的乾脆...... 其實所有的故意犯罪類型,主觀不法永遠以實害認知為要件,同時也以行為與實害間的因果關係為要件 幫助犯不可能沒來由的,自免於外;換言之幫助犯仍以行為人對於其行為的因果關係的認識為要件, 果不如此刑罰的正當性何在???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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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6-24 17:2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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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10-06-24 01:12 發表的 : 所以C大大支持無效幫助不罰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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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6-24 19:27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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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過曖昧爭議
肯定說:C大大已經說過了~~ 否定說:若是適用風險提升,僅不是把幫助犯建立在危險犯或行為犯 上作探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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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2010-06-24 19:37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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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頭來還是看要怎麼定義幫助犯
有些學說主張要有因果關係,否則範圍太廣。 有些學說主張幫助犯是懲罰其明知是犯罪行為還去幫助,因果關係不是重點。 照實務上來看:幫助犯要因其助力足使他人易於實行犯罪者,所以從反面解釋,還是多少要有因果關係存在,否則幫助犯之幫助行為根本不可能使他人易於實行。 98年台上字第585號判決)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其所稱之「幫助」,不問其為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凡因其助力足使他人易於實行犯罪者均可。但不作為者必在法律上或防止他人犯罪之作為義務,違反其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始與不作為之幫助相當。若無防止之義務,而僅於他人實行犯罪之際, 以消極之態度不加阻止,不得遽論以幫助犯。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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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arp91
2010-06-24 20:09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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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版的大大們真的對刑法比較有興趣!!(題外話)
回應一下冰大的質疑 我個人之所以認為 因果關係肯定說相對可採的基礎在於~對行為人不法意志的完全評價~ 以上開之例說明:如果採因果關係否定說所得的結論會是100個幫助既遂 如果採因果關係肯定說所得的結論會是99個未遂與1個既遂 大大認為哪一個結論比較能完全評價行為人的不法意志呢? 其實刑法是門社會科學本來就容有不同意見但重要的是說理必須前後一致,我之所以對多數說產生質疑即在於其說理的前後不一,很多時候常常沒道理的先立原則在設例外..... 如此而已!!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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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2010-06-24 20:28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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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10-06-24 20:09 發表的 : 我對刑事訴訟法、行政法、憲法、犯罪學等等也很有興趣,只是很少人要討論... 看起來大大應該是全部精通的高手..... 可以教我嗎....C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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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arp91
2010-06-24 21:27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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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q8791042大大的要求在此我對各位版上大大說明一下
如果單純的以應付考試而言 對於幫助犯的理解應以實務為主,通說為輔,行有餘力者可以多看看其他少數說的見解. 另外須說明的是,之所以會有上述4樓的回應主要是針對冰大的主題[「幫助者須認識到被幫助者是在從事犯罪,至於所犯何罪,並非所問」,不知道大家對這段文字有什麼看法?] 所做的回應!! 我無意賣弄甚或混淆大家....如果對少數見解有興趣或有時候唸刑法時覺得卡卡的各位不妨參考黃榮堅師的著作(基礎刑法學上下 刑罰的極限 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或黃師發表於各大期刊的大作....相信大家會對刑法會產生不同的思維......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