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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2 23:36 發表的 : 再分係一點吧!1、請說明刑法上如何區分「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 ->構成要件錯誤係為事實上錯誤,乃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觀與 客觀不一致時稱之;至於禁止錯誤乃謂行為人對於法律上發生 錯誤,如不知法所禁止或誤以為法所禁止之行為為容許之2、關於錯誤之分類,德國早期通說區分為「事實錯誤」與「法律錯 誤」,現行通說區分為「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然而 近來德國學說有質疑上述德國通說的錯誤分類,而回頭肯定「事 實錯誤」與「法律錯誤」之錯誤分類,請說明改採事實和法律的 錯誤分類之理由? ->所謂事實上錯誤除有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還意外千扯到違法 性錯誤之層面(錯誤防衛) 所謂法律上錯誤,乃行為人對於法律上之不認知所生,也牽扯 到違法性錯誤上(錯想防衛抑或容許錯誤) 分立理由:影響故意成立或減免故意刑責------------>真的有考出來 (說真的其實考出來我也不太會寫)
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於 2010-06-22 23:21 發表的 : 對呀對呀~我正在寫考古題看了都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