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6-02 17:36 發表的 刑法練習~:
某B和女友C回家途中,遇到正在喝酒的A,A看到兩人隨即上前要錢,並開口對B說你不給我錢我就強姦你馬子,B雖然很想扁A,但是考慮到C的安全,還是想拿一千元給他就好,正在拿皮包數錢時,A一把搶走內有一萬五千元和證件等。
A何罪?
應該是前行為被後行為吸收~
罪責因喝酒減輕
重點應該在前行為吸收後行為,或後行為吸收前行為。依題意A很明顯就是要搶奪B的錢,而B還沒把錢掏出來以前,在一般常理下當然採脅迫方式令B交出錢財,所以在B一掏出MONEY後,馬上搶奪而去。前後行為屬於同一犯意。
A表面上好像犯有強盜罪的可能,但應該是意在搶奪,前行為只是為履行搶奪之命運的前奏,所以論以搶奪罪。如果強盜罪既遂,那不符合強盜罪之該當性(因為是靠搶奪行為才拿到MONEY)。如果論強盜罪未遂,那更奇怪,因為未遂的原因在因果歷程上是被自己的搶奪行為打斷,這不應該論以未遂犯,而以吸收關係看待。
喝酒可減輕罪責這應該沒有爭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