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925 個閱讀者
 
<< 上頁  2   3   4   5  >>(共 5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6-04 21: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更酷的寫法,甲主觀上殺人的故意,非法律上的故意
,表情

這句我喜歡表情,不過可能會把不能未遂給翻掉表情

另外瞎搞一個版本:
甲仍然有構成要件的故意,但是不罰的故意(阻卻第三階的故意)。(類似誤想防衛的結論之一)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4 21:36 |
凡思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甲誤以為裝符水的水槍可以殺人,持槍射乙。不料水槍被其他人換成真槍,乙中彈死亡。

個人看法: 表情

客觀上乙的死亡結果與甲的射殺行為有因果關係,
行為時開真槍行為為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乙的死亡結果亦在此風險實現,
並無因果歷程錯誤,具備客觀可歸責性,

主觀上甲雖不知開的是真槍,但因誤認裝符水的水槍可以殺人下,
明知拿的是符水水槍,仍決意對乙瞄準射擊,
不妨礙對殺人行為的認識,即對殺人罪構成要件事實並無錯誤阻卻故意,
而具殺人故意,

又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1 樓] From:台灣中嘉寬頻 | Posted:2010-06-04 22:0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愚見認為冰大的號其一要擺在行為人對於出於重大無知的手段不能上
另一號,要放主觀對於因果上之不認知!因為錯誤理論乃主客觀上因
果不一致,但是既然是過失何來主觀預定得因果流程!而且客觀上被害
人之死亡結果仍是可歸責於行為人~~~
--------->今天運動累到啪倒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5 01:02 |

<< 上頁  2   3   4   5  >>(共 5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02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