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30 12:49 发表的 结合犯 vs 加重结果犯: 第226条: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30 18:32 发表的 : 就时间点而言,如果被害人是在判决后才羞忿自杀的,那会再改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