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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30 12:49 發表的 結合犯 vs 加重結果犯: 第226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30 18:32 發表的 : 就時間點而言,如果被害人是在判決後才羞忿自殺的,那會再改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