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杀人与伤害本具备事实上同一性之法益,无论是社会基础事实同一说抑或诉
之目的与侵害性行为说,皆不影响刑罚权之范围,职是,即可适用变更法条
~至于林钰雄老师说:应该着重于事实上认定行为人到底作到了啥?而非在
法律评价上打转
二1该本案单一性上依据刑诉348二项,有关系之部分(亦包含裁判上一罪
之案件),以及刑诉387准用267条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最高院亦可
审判,惟,此部分学说见界认为仍有准用370不利益变更之禁止原则;
职是,最高院发回理由似有疑点之处乃其本可为全案(单一性)为之审判
!
2同一性案件,最高院审判案件,已针对事实上同一性案件有所疑议之时,
为之审判不得影响事实之认定,否则应发回二审!!
3对于既判例与审查范围上,依据最高法院67年10次刑庭决议,就实体
法上同一个刑罚权瑜裁判上不可分割之案件,以一部判决确定,他不纵未
起诉(上诉)或不受理形式判决者,以一部判决确定而为确定,实务上非
常至自傲的:物之扩张论
4愚见认为,单一性同一性本为不必要之理论:
(1)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竞合犯,依据最高法院88台非21判决本来就是
成立数罪名,对一部判决确定另一部判决亦为确定最后才从一重执行
,而非为了一事不二罚须审判效力(既判力)及于全部,故为起诉效
力及于全部(267),且他部为形式判决仍有既判理所即,况且他
部非为有罪判决亦不符合有罪有罪不可分原则,虽然还有379第1
2款前段罩着267,但实务上确实违背不诉不理原则
(2)同一性案件,实务见解上新说诉之目的及侵害性行为与就说社会基础
事实同一说,现今仍有适用之情形;惟,刑诉92年修正273条第
一项一款及认定犯罪事实有无变更检察官泣诉时所引用的法条,已经
修成这样实务还新说旧说,不如适用林钰雄老师得见解~~
(3)希望以往刑诉修正,能将单一性同一性之关系删除掉,因为这样就可
以提早下课
------------->以上为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