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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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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正犯 vs 共犯
1) 甲教唆乙去殺丁,但乙不敢自己去殺人,就私下找丙合謀約好下星期四一起去殺丁,但因沒有工具,乙就向好友戊借了一把開山刀,戊不知乙要殺何人,但因是多年好友也就不方便過問,於是戊當場將開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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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22 18:2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2 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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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2 12:20 發表的 [刑法] 正犯 vs 共犯: 到引言文
1) 甲教唆乙去殺丁,但乙不敢自己去殺人,就私下找丙合謀約好下星期四一起去殺丁,但因沒有工具,乙就向好友戊借了一把開山刀,戊不知乙要殺何人,但因是多年好友也就不方便過問,於是戊當場將開山刀交付給乙。
但到了那一天,乙剛好因感冒住院不能去殺人,所以丙就拿自己的槍去射丁(槍裡面只有一發子彈),但丁未死,丙無奈只好打電話將犯意及狀況告知好友A,A聞訊後拿家中菜刀趕到現場,見丁未死,於是A就拿菜刀把丁給砍死了。試問甲乙丙戊A之刑責?

2) 甲教唆乙去殺丙,結果乙槍法不準而誤中旁邊的丁,丁受傷未死,丙見狀後趕緊開車把丁送往醫院,不料途中發生車禍致丙丁車禍致死,試問甲乙之刑責?

(一)
1.乙、丙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2.甲教唆殺人罪。
3.戊無幫助乙殺人既遂之犯意,不成立幫助犯。
(二)
1.乙殺人未遂與過失致傷兩罪從一重論以殺人未遂。
2.乙過失致丁受傷之行為,並丁車禍之意外並無常態關聯性,故車禍結果不可歸責於乙。
3.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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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3 05:59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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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3 05: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
1.乙、丙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2.甲教唆殺人罪。
3.戊無幫助乙殺人既遂之犯意,不成立幫助犯。


戊有提供一把開山刀並交付予乙(物質上的幫助),並知道他要借去殺人(犯罪),也算是故意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的人........
幫助犯的成立,為何是跟行為人有無「殺人既遂之犯意」有關呢?這部份我不瞭

另外,A的刑責為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3 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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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3 09: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戊有提供一把開山刀並交付予乙(物質上的幫助),並知道他要借去殺人(犯罪),也算是故意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的人........
幫助犯的成立,為何是跟行為人有無「殺人既遂之犯意」有關呢?這部份我不瞭

另外,A的刑責為何?


題目看漏很多要件表情
重新答一次:
甲教唆乙去殺丁,但乙不敢自己去殺人,就私下找丙合謀約好下星期四一起去殺丁,但因沒有工具,乙就向好友戊借了一把開山刀,戊不知乙要殺何人,但因是多年好友也就不方便過問,於是戊當場將開山刀交付給乙。
但到了那一天,乙剛好因感冒住院不能去殺人,所以丙就拿自己的槍去射丁(槍裡面只有一發子彈),但丁未死,丙無奈只好打電話將犯意及狀況告知好友A,A聞訊後拿家中菜刀趕到現場,見丁未死,於是A就拿菜刀把丁給砍死了。試問甲乙丙戊A之刑責?

1.乙、丙、A殺人罪之共同正犯(乙無殺人行為,但109)
2.甲教唆殺人既遂罪。
3.依題意,戊並無幫助乙殺人既遂之犯意,故不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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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3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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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3 09: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題目看漏很多要件表情
重新答一次:
甲教唆乙去殺丁,但乙不敢自己去殺人,就私下找丙合謀約好下星期四一起去殺丁,但因沒有工具,乙就向好友戊借了一把開山刀,戊不知乙要殺何人,但因是多年好友也就不方便過問,於是戊當場將開山刀交付給乙。
但到了那一天,乙剛好因感冒住院不能去殺人,所以丙就拿自己的槍去射丁(槍裡面只有一發子彈),但丁未死,丙無奈只好打電話將犯意及狀況告知好友A,A聞訊後拿家中菜刀趕到現場,見丁未死,於是A就拿菜刀把丁給砍死了。試問甲乙丙戊A之刑責?

1.乙、丙、A殺人罪之共同正犯(乙無殺人行為,但109)
2.甲教唆殺人既遂罪。
3.依題意,戊並無幫助乙殺人既遂之犯意,故不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我的疑問如下:
2. 甲有教唆乙去殺人,故甲看起來應該是成立教唆犯
但是,甲(教唆者)只有教唆乙(被教唆者)去殺人,但乙(被教唆者)卻未採取行動,那甲是否還成立教唆犯呢?對於一個尚未採取行動的被教唆犯,這裡還有成立教唆犯的可能嗎?
況且,甲(教唆者)卻沒教唆丙去殺人唷= =,雖然丙和A最後有把丁給殺死了,這樣也可以怪到甲的身上嗎?

3. 幫助犯的成立要件只要有幫助故意幫助行為即可,
為何行為人(戊)一定還要有「殺人既遂之犯意」呢? 這個好像不在幫助犯的成立要件裡,這也是我不瞭大大您所說的地方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23 16:1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3 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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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3 13: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的疑問如下:
2. 甲有教唆乙去殺人,故甲看起來應該是成立教唆犯
但是,甲(教唆者)只有教唆乙(被教唆者)去殺人,但乙(被教唆者)卻未採取行動,那甲是否還成立教唆犯呢?對於一個尚未採取行動的被教唆犯,這裡還有成立教唆犯的可能嗎?
況且,甲(教唆者)卻沒教唆丙去殺人唷= =,雖然丙和A最後有把丁給殺死了,這樣也可以怪到甲的身上嗎?

3. 幫助犯的成立要件只要有幫助故意幫助行為即可,
為何行為人(戊)一定還要有「殺人既遂之犯意」呢? 這個好像不在幫助犯的成立要件裡,這也是我不瞭大大您所說的地方


我認為,乙一干人成立共同正犯,故甲可以從屬。
相容例子,如甲欲殺乙,打電話給黑道老大丙,黑道老大丙派小弟丁去殺掉乙。

----------
與教唆犯同,通說認為,幫助犯之故意要有「雙重幫助故意」,即幫助他人的故意及幫助他人犯罪既歲之故意。否則,則會有「虛偽幫助」的問題。例如甲欲殺乙,請求丙提供毒藥,丙雖不願,但仍然迫於無奈允之,但交給甲維他命丸一瓶。

再舉一個較容易判斷的例子:
A欲殺B,要求C提供槍枝。C與B有一點交情,但又無法拒絕A之要求,於是仍然迫於無奈允之,但在交給A槍枝以後,馬上打電話給B,叫B逃亡。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23 17:1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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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23 17: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認為,乙一干人成立共同正犯,故甲可以從屬。
相容例子,如甲欲殺乙,打電話給黑道老大丙,黑道老大丙派小弟丁去殺掉乙。

----------
與教唆犯同,通說認為,幫助犯之故意要有「雙重幫助故意」,即幫助他人的故意及幫助他人犯罪既歲之故意。否則,則會有「虛偽幫助」的問題。例如甲欲殺乙,請求丙提供毒藥,丙雖不願,但仍然迫於無奈允之,但交給甲維他命丸一瓶。

再舉一個較容易判斷的例子:
A欲殺B,要求C提供槍枝。C與B有一點交情,但又無法拒絕A之要求,於是仍然迫於無奈允之,但在交給A槍枝以後,馬上打電話給B,叫B逃亡。



1) 甲欲殺乙,打電話給黑道老大丙,黑道老大丙派小弟丁去殺掉乙          
雖然丙看起來是被教唆者,但是就黑道老大和小弟的組合,我大多會視為共同正犯。小弟既遂,老大也就既遂

2) 幫助犯之故意要有「雙重幫助故意」--> 我看的這本書沒有提到這個部份,不過我想到一個例子......
假設甲不小心在路上掉了銀行存摺&印章,卻被詐騙集團乙撿到作為人頭帳戶,乙就騙其它的受害者匯錢到這個戶頭,
但事實上,甲並沒有要將這個戶頭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丫,只是不解為何法官很輕易地判甲成立幫助犯

甲欲殺乙,請求丙提供毒藥,丙雖不願,但仍然迫於無奈允之,但交給甲維他命丸一瓶
迫於無奈!? 維他命一瓶??  聽起來丙在耍甲

A欲殺B,要求C提供槍枝。C與B有一點交情,但又無法拒絕A之要求,於是仍然迫於無奈允之,但在交給A槍枝以後,馬上打電話給B,叫B逃亡
C是兩面人幫助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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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殺人,教唆殺人處之
乙與丙共同謀議,共謀共同正犯,惟乙未於著手,處殺人預備犯
丙開槍殺丁,丁未死 ,處殺人未遂犯
A拿刀殺死丁 ,丁死亡 ,與A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處殺人既遂氾
戊有幫助行為,但欠缺雙重幫助故意 , 無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7 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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