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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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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 管轄權之問題
甲、乙、丙三人在台南區內共有土地一筆,尚未分割,而甲以乙、丙二人共同被告,向乙丙住所地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簡稱高雄地院)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試問:
(一)高雄地院對於本件分割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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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18 23:09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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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裁判分割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以同勝同敗為原則。

本件,原告甲以乙丙二人為被告,行裁判分割之訴,乙丙二人乃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關係,即有利及於全體;不利不及於全體。
乙提起上訴(有利於丙),其效力當然及於共同訴訟人丙。


易言之,題目雖未言明誰勝誰負,乙既然會提出上訴,表示第一審
判決不利於乙,否則何來上訴可言。故乙上訴乃係有利於丙(期待
二審法院反敗為勝之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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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9 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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