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9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孙子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诉] 管辖权之问题
甲、乙、丙三人在台南区内共有土地一笔,尚未分割,而甲以乙、丙二人共同被告,向乙丙住所地之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简称高雄地院)提起请求分割共有物之诉,试问:
(一)高雄地院对于本件分割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18 23:09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按民法第824条第2项规定,裁判分割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次按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项第1款规定,即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以同胜同败为原则。

本件,原告甲以乙丙二人为被告,行裁判分割之诉,乙丙二人乃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关系,即有利及于全体;不利不及于全体。
乙提起上诉(有利于丙),其效力当然及于共同诉讼人丙。


易言之,题目虽未言明谁胜谁负,乙既然会提出上诉,表示第一审
判决不利于乙,否则何来上诉可言。故乙上诉乃系有利于丙(期待
二审法院反败为胜之心态)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9 23: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9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