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verlly 於 2010-05-01 12:37 發表的 Re::
冰大
你的例子乍看之下對無過失的肇事者似乎不太公平
但是我們可以把同樣的事實換不同的時空背景來觀察
台灣有很多的地方一到晚上9點後路上就沒什麼人了
至少我的故鄉彰化芳苑就是如此
假設你的例子發生在晚上10點的彰化芳苑
鄉間小路上沒什麼人 就只有肇事者與被害人雙方在那條路上
如果在被害人受傷之情形下 我們不課以無過失的肇事者救助義務
那麼還會有誰來救助被害者 被害者只能無助的坐在地上等著偶然行經之路人伸以援手嗎
就算有路人經過 就現今社會而言 很難期待該路人一定會對受傷之人施以援手
被害者雖然是自找的 但是過錯有大到必須以其自身之生命作為犯錯的代價嗎
正因基於此種想法 所以立法理由中才會明白揭示本罪所保護的是被害人的生命身體法益
希望透過課以在場的肇事者保護義務(刑事責任) 來減少被害人的傷亡
因為在某些案例中 除了肇事者外 可能找不到其他人來的及對被害人施以救助
同理,若在鄉下荒野的小屋,小偷從屋頂欲進入偷竊,卻因瓦礫破舊導致失足跌落頭破血流,鄉下荒野沒什麼人
,就只有屋主與小偷雙方, 如果在小偷受傷之情形下 我們不課以無過失的救助義務,
那麼還會有誰來救助小偷,小偷只能無助的坐在地上等著偶然借宿之旅人伸以援手嗎?
就算有旅人借宿,就現今社會而言,很難期待該旅人一定會對受傷之人施以援手,
小偷雖然是自找的,但是過錯有大到必須以其自身之生命作為犯錯的代價嗎?
基於此種想法,是不是也應該立法理由要求屋主救助以保護小偷的生命身體法益?
實務此種見解合不合理 我只能說部分案例合理 部分案例不合理
實務這種「定義式」的解釋很難說服我
。
至於學說見解方面
林鈺雄老師認為所謂的肇事 只要行為人與事故之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即為已足
林東茂 張麗卿老師則認為須限於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
至於我個人見解 比較傾向林鈺雄老師
理由在於
(1)基於本條文之文義解釋
(2)就本罪保護的法益 不論採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 或民事請求權保障說 或公共安全說
個人一直覺得民事求償說是一種很瞎的說法!
1.以民事求償要求行為人必須留在現場,那麼傷害、竊盜、殺人、放火等,是不是也要要求行為人留在現場?
2.如果是民事求償,為何要以致人死傷為要件,應該只要車子有毀損就要留下來!
生命身體安全保障說-同前述例子(小偷)。
公共安全說。.......拙見以為,這或許是唯一可接受的學說。
以上......個人對肇事逃逸沒有研究
純粹就一個法律門外漢的角色說理,有謬誤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