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206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小女不太能接受这种看法
如此一来,台湾应该每天都有很多人是现行犯了,太夸张了啦~
这等于无限扩张解释了…
如果这种见解能通的话,小女也曾差点成为肇逃的现行犯…只是都没受伤啦
我的小50撞到BMW的大机车!!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1 09:17 |
verl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
冰大
你的例子乍看之下对无过失的肇事者似乎不太公平
但是我们可以把同样的事实换不同的时空背景来观察
台湾有很多的地方一到晚上9点后路上就没什么人了
至少我的故乡彰化芳苑就是如此
假设你的例子发生在晚上10点的彰化芳苑
乡间小路上没什么人 就只有肇事者与被害人双方在那条路上
如果在被害人受伤之情形下 我们不课以无过失的肇事者救助义务
那么还会有谁来救助被害者 被害者只能无助的坐在地上等着偶然行经之路人伸以援手吗
就算有路人经过 就现今社会而言 很难期待该路人一定会对受伤之人施以援手
被害者虽然是自找的  但是过错有大到必须以其自身之生命作为犯错的代价吗
正因基于此种想法 所以立法理由中才会明白揭示本罪所保护的是被害人的生命身体法益
希望透过课以在场的肇事者保护义务(刑事责任)  来减少被害人的伤亡
因为在某些案例中 除了肇事者外 可能找不到其他人来的及对被害人施以救助

实务此种见解合不合理 我只能说部分案例合理 部分案例不合理

至于学说见解方面
林钰雄老师认为所谓的肇事 只要行为人与事故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为已足
林东茂 张丽卿老师则认为须限于行为人对于事故之发生具有过失

至于我个人见解 比较倾向林钰雄老师
理由在于
(1)基于本条文之文义解释
(2)就本罪保护的法益 不论采生命身体安全保障说 或民事请求权保障说 或公共安全说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5-01 17:2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1 12:3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Re:
下面是引用 verlly 于 2010-05-01 12:37 发表的 Re:: 到引言文
冰大
你的例子乍看之下对无过失的肇事者似乎不太公平
但是我们可以把同样的事实换不同的时空背景来观察
台湾有很多的地方一到晚上9点后路上就没什么人了
至少我的故乡彰化芳苑就是如此
假设你的例子发生在晚上10点的彰化芳苑
乡间小路上没什么人 就只有肇事者与被害人双方在那条路上
如果在被害人受伤之情形下 我们不课以无过失的肇事者救助义务
那么还会有谁来救助被害者 被害者只能无助的坐在地上等着偶然行经之路人伸以援手吗
就算有路人经过 就现今社会而言 很难期待该路人一定会对受伤之人施以援手
被害者虽然是自找的 但是过错有大到必须以其自身之生命作为犯错的代价吗
正因基于此种想法 所以立法理由中才会明白揭示本罪所保护的是被害人的生命身体法益
希望透过课以在场的肇事者保护义务(刑事责任) 来减少被害人的伤亡
因为在某些案例中 除了肇事者外 可能找不到其他人来的及对被害人施以救助
同理,若在乡下荒野的小屋,小偷从屋顶欲进入偷窃,却因瓦砾破旧导致失足跌落头破血流,乡下荒野没什么人
,就只有屋主与小偷双方, 如果在小偷受伤之情形下 我们不课以无过失的救助义务,
那么还会有谁来救助小偷,小偷只能无助的坐在地上等着偶然借宿之旅人伸以援手吗?
就算有旅人借宿,就现今社会而言,很难期待该旅人一定会对受伤之人施以援手,
小偷虽然是自找的,但是过错有大到必须以其自身之生命作为犯错的代价吗?
基于此种想法,是不是也应该立法理由要求屋主救助以保护小偷的生命身体法益?
实务此种见解合不合理 我只能说部分案例合理 部分案例不合理
实务这种「定义式」的解释很难说服我表情
至于学说见解方面
林钰雄老师认为所谓的肇事 只要行为人与事故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为已足
林东茂 张丽卿老师则认为须限于行为人对于事故之发生具有过失

至于我个人见解 比较倾向林钰雄老师
理由在于
(1)基于本条文之文义解释
(2)就本罪保护的法益 不论采生命身体安全保障说 或民事请求权保障说 或公共安全说

个人一直觉得民事求偿说是一种很瞎的说法!
1.以民事求偿要求行为人必须留在现场,那么伤害、窃盗、杀人、放火等,是不是也要要求行为人留在现场?
2.如果是民事求偿,为何要以致人死伤为要件,应该只要车子有毁损就要留下来!

生命身体安全保障说-同前述例子(小偷)。

公共安全说。.......拙见以为,这或许是唯一可接受的学说。





以上......个人对肇事逃逸没有研究表情 纯粹就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角色说理,有谬误请不吝指正。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01 17:54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1 17:4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为啥每次有但讨空间的题目都是在必人不醒人事之时间暴出来???
其实通说是为犯意义务之危险前行为!!但是黄荣坚老师的见解可以
拿来是论一下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1 22:2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01 22: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为啥每次有但讨空间的题目都是在必人不醒人事之时间暴出来???
其实通说是为犯意义务之危险前行为!!但是黄荣坚老师的见解可以
拿来是论一下 表情



表情明明是q大太常酗酒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1 22:2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错的话:
林玉雄老师.林东茂老师是采违反义务之危险前行为(义务违反性),而且也是
目前通说~~相关考题:去年司特四等刑法第四题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01 22:2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明明是q大太常酗酒

我是冤枉的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2 09:19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6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