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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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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释字109虽本身有重大瑕疵,但是在未删除状况下仍然还是得继续沿用(老周说过了,谁叫我们是小市民+考生)
而且这题考点在于有无预见的可能性和加重结果犯是否会影响共同正犯之成立
当然,J大要引出释字109当然没问题,只是会变成不是考点的地方会变成比较『多余』,毕竟就算不是考试,很多人还是知道共同正犯的定义,这题只要引出考点的判例判决我觉得就很棒了

至于有无间接正犯,算是这边的惯例啦,因为出题的又不是典委,总有不是很完美的地方,当然要去做多方向性的思考,像是甲出手打丙和丁,万一甲只有13岁呢? 透过实务那种无脑的不成罪代入法,我保证不光是无法辩成共同正犯而已,乙还会变成间接正犯

在这边多方向性的思考,多动脑真的让自己进步很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27 15:28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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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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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晚辈有几个疑问
1.共同正犯其中一人产生客体等价错误,其他正犯不用负责吗??

2.利用无责任的人,去犯罪,如不依犯罪支配论的话,是间接正犯吗?不是教唆犯吗??

最近刑法是有改吗??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27 17:35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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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27 17: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晚辈有几个疑问
1.共同正犯其中一人产生客体等价错误,其他正犯不用负责吗??

2.利用无责任的人,去犯罪,如不依犯罪支配论的话,是间接正犯吗?不是教唆犯吗??

最近刑法是有改吗??表情


我强调的是这个鬼判例啦,自己看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J&JC=B&JNO=3242%20&JYEAR=28%20&JNUM=001&JCASE=%e4%b8%8a++++++++++++++&K1=&K2=&K3=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27 17:49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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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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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25 21:53 发表的 共同正犯: 到引言文
甲与乙共同谋议要去轻伤丙,当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时丁和丙聊天.
甲误丁为丙,就踹丁一脚
此时乙大声说.不是他,是另外那个.
而甲就将丙打成重伤

假设乙在"客观上"对丙的重伤之加重结果可预见,问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余为何?简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负责,
表情 


刚刚重看了讨论串,觉得怪怪的,自己回一篇好了,有错误还请指教:

1.甲误丁为丙,踹了丁一脚:
(1)若丁没受伤,伤害不罚未遂。
(2)若丁受轻伤,甲等价客体错误,不影响伤害既遂。当然,对于共同正犯的乙也是一样。
补述:不必去管乙是否能预见,共同决定要打「人」,客观上也打了「人」,即既遂。
2.甲补踹丙,并将丙踹成重伤:
(1)若甲出于重伤故意,则甲成立重伤既遂,乙则负轻伤既遂之责。
(2)若甲出于轻伤故意,则甲成立伤害至重伤罪,乙则因对结果能预见,故亦负同责。
补述:比较有问题的点在于,甲、乙两人虽有共同行为决意,但只有甲实行犯罪行为,对乙能否以共同正犯论之?当然,若采109,那就不必管客观行为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9 12:30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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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研讨会结束,有问到这题丁的问题,跟咖啡是同样意见的,既然已经用释字109甲乙共同正犯论,对于甲打丁之行为,以等价客体错误为前提,法律上评价为『不重要之错误』(不影响说),故甲打丁(丁有受伤的话),乙应该也应概括为共同正犯。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5-13 21:5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13 21:39 |
粥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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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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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观上,乙对丙之重伤害之加重结果可预见

甲侵害丙身体法益时乙都在现场参与,乙应有甲对丙重伤的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如乙不想丙被打致重伤应制止甲之行为
故,乙应对丙之伤害加重结果的共同正犯

甲对丁过失伤害罪,甲认错人之行为,对乙来说才是不可预见的才对...

所以甲对丁过失伤害罪应该不负共同正犯,也就是说,丁被打的法益侵害,跟乙无关才对吧??

而甲对丁的伤害是等价客体错误,并不阻却故意

所以

乙跟对丙负伤害加重结果

乙不负丁伤害罪


甲负对丁的伤害罪

甲对丙负伤害加重结果

应该是这样吧??


[ 此文章被粥杰伦在2010-05-19 17:3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5-17 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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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补充:91上50判例表情

共同正犯在犯意联络范围内之行为,应同负全部责任。惟加重结果犯,以
行为人能预见其结果之发生为要件,所谓能预见乃指客观情形而言,与主
观上有无预见之情形不同,若主观上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违背其本
意时,则属故意范围;是以,加重结果犯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并无主观
上之犯意可言。从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结果,其他之人应否
同负加重结果之全部刑责,端视其就此加重结果之发生,于客观情形能否
预见;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间,主观上对于加重结果之发生,有无犯意之
联络为断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9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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