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27 17:35 發表的 : 晚輩有幾個疑問 1.共同正犯其中一人產生客體等價錯誤,其他正犯不用負責嗎?? 2.利用無責任的人,去犯罪,如不依犯罪支配論的話,是間接正犯嗎?不是教唆犯嗎?? 最近刑法是有改嗎??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25 21:53 發表的 共同正犯: 甲與乙共同謀議要去輕傷丙,當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時丁和丙聊天.甲誤丁為丙,就踹丁一腳此時乙大聲說.不是他,是另外那個.而甲就將丙打成重傷假設乙在"客觀上"對丙的重傷之加重結果可預見,問1.甲乙之罪.2.共犯剩餘為何?簡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