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0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ryantw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求助三等关务民法第二题
乙向甲借款1000万,期限五年,以年息5厘计息,由其以自己值1500万之房地为甲
设定抵押权担保之,但甲.乙其后成立房屋租赁契约,由甲承租乙之该房地,二人
约定房地租金与乙应对甲给付之利息互相冲销,不过,一年后,甲将对乙之1000万
之债权让与丙,但丙并未要求乙应另提供担保,问:
(一)甲.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4-24 16:0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考第295条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5 03:06 |
bryantw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抵押权随之移转自不在话下,
但甲.乙间的租赁契约属于从权利吗?
会随之移转吗?
又丙第二题究竟受何损害阿?
小弟不才,
希望能有更明确的答案,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10-04-25 09:0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是要你写出租赁契约不属于295从权利的理由。

第2小题
由于甲乙之间定有抵销的约定所以当丙向乙请求利息时,乙会跟丙说,我的利息就跟甲的租金抵销了阿,也就是说乙能不能以他跟甲之间抵销约定来对抗丙呢??
丙应否承受原债权人甲所约定的抵销契约呢??
请说明理由并详列依据条文说明之。

建议看看297、299条文以及70II+295II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4-25 23:23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5 23:16 |
bryantw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97、299说
甲.丙未将债权让与通知乙
对乙不生效力
甲.丙已将债权让与通知乙
乙仍得对丙主张抵销

70II+295II说
让与债权所生之利息
推定随同债权移转于丙
丙是有权收取法定孳息的人

那最后结果是乙的主张得对抗丙
丙不得谓甲所让与之债权具有瑕疵而为主张
是这样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10-04-26 00:4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的见解是通知前的可以,通知后的可能不行拿来抵销。

因为通知后的利息,乙已经知道真正债权人移转为丙,所以不能主张甲乙的契约可以对抗丙,因为债有相对性,原则上只拘束缔约双方。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6 02:0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债之相对性
2利息和房租之抵销约定,仅在原来的存在.
债权让与后,不管通不通知,则利息价权主体已移转.
通知后,则仅需将利息支付给新的人.
但房屋照收,而转交而已.对新的人没有权利上的损失.故不算有任何瑕疵.
而此时则按抵销约定,已发生OK,未发生仅预约,...甲不能代乙去决定将房租交给丙.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6 07: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1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