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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14 19:20 發表的 : 小弟想到一個問題...已婚之甲男(a國人)跟未婚乙女(b國人)為男女朋友,乙女不在意(或不知)甲男已婚,而與甲男結婚(結婚前兩人共同策劃細節)這樣甲乙是不是同時成立己手犯(重婚罪)與共同正犯(共同策劃與實行)?如果是就相容了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14 19:20 發表的 : 小弟想到一個問題... 已婚之甲男(a國人)跟未婚乙女(b國人)為男女朋友, 乙女不在意(或不知)甲男已婚, 而與甲男結婚(結婚前兩人共同策劃細節) 這樣甲乙是不是同時成立己手犯(重婚罪)與共同正犯(共同策劃與實行)? 如果是就相容了
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10-04-14 19:42 發表的 : 這樣甲應該是間接正犯吧
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4-14 20:58 發表的 : 甲乙應該是對立犯,而非共同正犯吧
2、對合犯(對立犯或對向犯):指二以上彼此對立(相對稱)之行為經合致而成立犯罪之情形,如賄賂罪之行賄與收賄行為,重婚罪之重婚與相婚行為(§122、§237)。實務上認為,由於行為者各有其目的,應就其自身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故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之餘地。
指二以上彼此對立(相對稱)之行為經合致而成立犯罪之情形,如賄賂罪之行賄與收賄行為,重婚罪之重婚與相婚行為(§122、§237)。實務上認為,由於行為者各有其目的,應就其自身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故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