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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4-14 07:53 發表的 : 這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下的"最低"標準!! 現在或許很難想像他的重要性,若再二~三十年前當被告,會以片面性犧牲 被告之訴訟權,以刑逼供有罪推定!!疑有罪推定之下把人家刑求的半死, 最後被告不得不認罪換來個冤獄,這根本就沒有人權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