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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3-26 19:18 發表的 : 3、乙實際應是為甲之代理人而訂約。故最後,是甲丙契約問題。以及送達乙(未成年)沒有送達甲(法代),在此情形,算是合意嗎?若是則成立甲丙。若不是,則甲丙不成立。(題目如此問,在如果甲乙契約有效成立,則乙為出賣人,則當然是乙丙訂約。但乙未成年,若必須由甲允許其出售,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