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裡面所稱之「第三人」是指不包括「相對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從事締約者」,
可是於這相對關係裡面,不是就當事人跟相對人或相對人之代理人嗎?!~
阿又說不包括~~好怪喔!!
2、民法167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這一句不懂「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
我來試試看回答:
1.情況1:甲騙乙用1萬元買1張紙,乙知道受騙了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情況2:丙騙乙,而使得乙用1萬元向甲買1張紙,必須要甲知道乙是受騙的,乙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情況3:丙騙乙,而使得乙用1萬元向甲的員工丁買1張紙,也是必須要甲知道乙是受騙的,乙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這裡所稱之「第三人」是指不包括「相對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從事締約者」指的就是丁。
也就是說就算丁知道而甲不知道乙是受騙的,乙還是不能撤銷意思表示。
這一條在說的是誰有撤銷權,不是在說誰是當事人。
2.甲叫乙去幫他去向丙買一部車,甲至少必須向乙表示代理權授與,或者向丙表示代理權授與乙。
這裡:『向代理人(乙)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丙)』
向代理人(乙)授權又叫做內部授權;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丙)又叫做外部授權
以上僅為個人看法,參考就好,並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