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92条:「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
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里面所称之「第三人」是指不包括「相对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从事缔约者」,
可是于这相对关系里面,不是就当事人跟相对人或相对人之代理人吗?!~
阿又说不包括~~好怪喔!!
2、民法167条:「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其授与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这一句不懂「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
我来试试看回答:
1.情况1:甲骗乙用1万元买1张纸,乙知道受骗了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情况2:丙骗乙,而使得乙用1万元向甲买1张纸,必须要甲知道乙是受骗的,乙才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情况3:丙骗乙,而使得乙用1万元向甲的员工丁买1张纸,也是必须要甲知道乙是受骗的,乙才可以撤销意思表示。
这里所称之「第三人」是指不包括「相对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从事缔约者」指的就是丁。
也就是说就算丁知道而甲不知道乙是受骗的,乙还是不能撤销意思表示。
这一条在说的是谁有撤销权,不是在说谁是当事人。
2.甲叫乙去帮他去向丙买一部车,甲至少必须向乙表示代理权授与,或者向丙表示代理权授与乙。
这里:『向代理人(乙)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丙)』
向代理人(乙)授权又叫做内部授权;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丙)又叫做外部授权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参考就好,并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