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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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欲打乙,於是拿刀扺住丙說,你若不打乙,我就殺你!丙只好順從 以下為課本的解說: 此時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只是在保命之情況下仍為毆乙之傷害行為, 故應進入刑法上行為深討,而以責任中之「期待可能性」予以排除之
個人疑問:為什麼要在責任中予以排除 不是可以在第二階(違法性)阻卻違法嗎?(刑法第24條 緊急避難)
另外想請教一下 甲是不是為間接正犯?
感謝各位解惑 ......... 1、,丙打乙2771 2、丙主張24或期待可能性? 因為甲拿刀向丙為之的行為,強度足以致丙喪失自主性嗎?又是否算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且攻擊對像是誰?(應在此不符緊急避難),故頂多是受脅迫下的可自主決定之行為,用減免罪責(期待可能性). 3、曱迫丙傷害乙是否算是間接正犯? 因為丙尚有自主意思,故丙成立犯罪,非無責之人. 故甲成立正犯後的正犯.(採對犯罪有影嚮即算是正犯,雖沒有親自實施犯行.又他人尚有自主性,不符工具說的前提,也不是共同正犯,因為沒有犯意同方向連絡) 4、在客觀上甲迫丙一事,主觀上或可解釋,甲真有動刀殺人之意或僅意在恐嚇,或丙不從會放棄..,但此為推測,且為行為後之判斷.題目並沒有說明,不可善加變更考題.所以本題僅以甲迫丙傷乙,則丙之攻擊對像不是不法的現在侵害源甲,而是乙,故僅成立期待可能性的罪責減免問題.(注意行為的因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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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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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1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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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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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3-21 10:14 發表的 : 1、,丙打乙2771 2、丙主張24或期待可能性? 因為甲拿刀向丙為之的行為,強度足以致丙喪失自主性嗎?又是否算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且攻擊對像是誰?(應在此不符緊急避難),故頂多是受脅迫下的可自主決定之行為,用減免罪責(期待可能性). 丟出三個問題,然後直接得出結論......? 且三個問題也頗奇怪。 1.強度是否足以致丙喪失自主性:緊急避難所謂不得已之行為,是指為了救助高等法益而不得已犧牲低等法益之行為。題目中,甲拿刀抵住丙,並言明丙若不打乙,甲將會殺了丙,此時丙已面臨生命急迫之危險。 又大大認為「丙頂多是受脅迫下的可自主決定之行為」。丙當然可以自主決定,即使題目中,甲先拿刀砍了丙一刀後,再去脅迫丙去傷害乙,丙依然可以自主決定不傷害乙,但這與成立緊急避難有何相關? 2.是否算是現在不法之侵害:這個問題又更怪了,「現在不法之侵害」是正當防衛之前提要件,怎麼拿來緊急避難使用? 撇開上面問題不談,甲已經拿刀抵住丙,如同拿槍瞄準行為人,此「危難」當然具緊急性! 若以正當防衛來談,當然亦屬「現在不法之侵害」。 3.攻擊對像是誰?緊急避難之行為客體並無限制,會去限制的行為客體的是正當防衛。 3、曱迫丙傷害乙是否算是間接正犯? 因為丙尚有自主意思,故丙成立犯罪,非無責之人. 故甲成立正犯後的正犯.(採對犯罪有影嚮即算是正犯,雖沒有親自實施犯行.又他人尚有自主性,不符工具說的前提,也不是共同正犯,因為沒有犯意同方向連絡) 小弟見解亦同。 4、在客觀上甲迫丙一事,主觀上或可解釋,甲真有動刀殺人之意或僅意在恐嚇,或丙不從會放棄..,但此為推測,且為行為後之判斷.題目並沒有說明,不可善加變更考題.所以本題僅以甲迫丙傷乙,則丙之攻擊對像不是不法的現在侵害源甲,而是乙,故僅成立期待可能性的罪責減免問題.(注意行為的因果方向) 1.攻擊對象是第三人,屬於攻擊性緊急避難,相對於防衛性緊急避難審核應更於嚴苛,但非不能成立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2.題意不明,應該做有利於行為人之判斷。 以上拙見,有錯誤再請指正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21 11:3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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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1 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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