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6 09:46 发表的 : 依林老师的说法如果甲知道其子乙要去打丁,而不阻止,也会成立不作为帮助犯哦!这就有对其"行为"有监督保证我以为甲看到路人丁要打甲子乙,而不阻止丁,才会成立不作为正犯这就是对其"人"有保护者保证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6 09:55 发表的: 可是林山田老师认为如替人保管财务,放任窃贼偷窃是成立帮助犯而非正犯。替人保管财务,应该属有「保护者保证」,然......所以......这边真是一团混乱阿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6 10:38 发表的 : 其实林老师的,是对的!仅是帮助的意思,及帮助的行为而我说的.我只是反推理论.我也心存怀疑 除非您这个例子是监督者保证.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6 11:23 发表的 : 那这样会不会是成立侵占罪的正犯而非320.是这样吗??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6 11:29 发表的: 又例如一开始的问题,甲见其大儿子乙欧打小儿子丙,冷眼旁观,未予制止为何甲不是帮助故意+帮助行为而成立帮助犯?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6 20:52 发表的 : 这个问题,个人认为甲应成立277的不作为犯因为甲此时是保护小儿子丙而非针对乙所以甲不阻止.相对的等于甲在伤害丙也因为如此.个人才会认为在百货公司窃盗的问题甲有阻止其儿子的义务吗?应该是店员看到不阻止.才会生320不作为帮助犯吧??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