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6 09:46 發表的 : 依林老師的說法如果甲知道其子乙要去打丁,而不阻止,也會成立不作為幫助犯哦!這就有對其"行為"有監督保證我以為甲看到路人丁要打甲子乙,而不阻止丁,才會成立不作為正犯這就是對其"人"有保護者保證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6 09:55 發表的: 可是林山田老師認為如替人保管財務,放任竊賊偷竊是成立幫助犯而非正犯。替人保管財務,應該屬有「保護者保證」,然......所以......這邊真是一團混亂阿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6 10:38 發表的 : 其實林老師的,是對的!僅是幫助的意思,及幫助的行為而我說的.我只是反推理論.我也心存懷疑 除非您這個例子是監督者保證.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6 11:23 發表的 : 那這樣會不會是成立侵佔罪的正犯而非320.是這樣嗎??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6 11:29 發表的: 又例如一開始的問題,甲見其大兒子乙歐打小兒子丙,冷眼旁觀,未予制止為何甲不是幫助故意+幫助行為而成立幫助犯?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6 20:52 發表的 : 這個問題,個人認為甲應成立277的不作為犯因為甲此時是保護小兒子丙而非針對乙所以甲不阻止.相對的等於甲在傷害丙也因為如此.個人才會認為在百貨公司竊盜的問題甲有阻止其兒子的義務嗎?應該是店員看到不阻止.才會生320不作為幫助犯吧??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