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于 2010-03-30 19:10 发表的 : 三.总结: 1.甲主观认知乙女带着其子自杀危险之发生,并不违背甲之本意 时,甲成立刑法第271条杀人既遂罪与杀人未遂罪之不作为犯, 依刑法第50条数罪并罚。 2.甲主观认知乙女带着其子自杀之危险,确信其不发生者,成立 刑法第276条过失致人于死与刑法第284条过失伤害罪之不作为 犯,依刑法第50条数罪并罚。 3.乙女抱着其子投河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4条生母杀婴既遂罪之 作为犯。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30 21:17 发表的 : 数罪并罚?一行为或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