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於 2010-03-30 19:10 發表的 : 三.總結: 1.甲主觀認知乙女帶著其子自殺危險之發生,並不違背甲之本意 時,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之不作為犯, 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2.甲主觀認知乙女帶著其子自殺之危險,確信其不發生者,成立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之不作為 犯,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3.乙女抱著其子投河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既遂罪之 作為犯。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30 21:17 發表的 : 數罪併罰?一行為或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