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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书-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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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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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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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黑白书-共同正犯
林山田老师书中提到「参与谋议而视他人的实行为自己实行的共同正犯」or「在预备阶段提出犯罪重大贡献的共同正犯」,并举例:
B 因刚假释且与被害人家人熟识,故只提供保险密码,并与AC约定事后分赃。(简述)
B 虽未参与着手实行之后的阶段,亦成立共同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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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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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3-06 17:3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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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共同正犯法源来自...
释字109,虽然
大法官造法
...
但是目前这篇算是有比较高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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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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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3-06 18:23 |
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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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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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谋议而视他人的实行为自己实行的共同正犯」or「在预备阶段提出犯罪重大贡献的共同正犯」,并举例:
B 因刚假释且与被害人家人熟识,故只提供保险密码,并与AC约定事后分赃
。(简述)
B 虽未参与着手实行之后的阶段,亦成立共同正犯。
个人认为此两例与共谋共同正犯,
相同点
1.仅有犯罪意思
相异点
1.这两例行为人可依共犯脱离理论.而仅成立预备之罪,不负着手后之罪
我是第一次听过这个名词.
所以以上纯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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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答覆
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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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03-06 21:45 |
bobby6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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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第一次听过这个名词.
是周老师没讲.还是我在打瞌睡?
提供保险密码==>犯意之联络?
与AC约定事后分赃==>行为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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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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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3-07 00:21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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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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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讲
由于林山田老师对于共同正犯认为行为人必须对犯罪之实现具有高度贡献 高度影响力 而属不可或缺之角色者
始可成立共同正犯之关系 至于其参与的是阴谋或预备或着手之哪一个阶段 所为的是构成要件行为或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 均非所问
在本案例中 行为人虽未参与着手实行之后的阶段而仅于谋议阶段提供了保险箱密码 但由于该密码对于取得财物提供了相当大之助力 故老师才会认为可成立共同正犯
实务(释字109)则不管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之重要性 贡献度 只须有参与事前之谋议行为 即可成立共同正犯之关系 而称为同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 故于本案例中 纵使行为人未提供密码 仅参与犯罪计画之讨论 甚至于只在旁说了几句无关痛痒的话 即便其事后未至犯罪现场实施犯罪 实务亦会以其有参与谋议之事实而论以共谋共同正犯之责 此尚涉及现今实务对共同正犯与帮助犯之区别采主观与客观择一标准说之立场 简而言之 实务是认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犯罪之意思 故认为共谋者亦可成立共同正犯
顺带一提 甘添贵老师认为共谋共同正犯还是有客观要件 其客观构成要件即是 "共谋" 指的是更深一层之犯意联络
还有林山田老师并未反对同谋共同正犯之存在 他所反对的是实务不区分行为人之贡献度 影响力 而将共谋者一律认之为共同正犯此点 有不当扩大犯罪之嫌 并使共同正犯与教唆犯 帮助犯区分困难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3-07 08: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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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补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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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3-07 05:09 |
12191219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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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田老师是废止刑法100条的推动者之一
其对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是采严谨的看法
但实务上略为想像一下
但不至如山头理论
如写散文七分事实,三分想像
(民法标准)
小说是三分事实,七分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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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3-07 08:25 |
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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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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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谋议而视他人的实行为自己实行的共同正犯」or「在预备阶段提出犯罪重大贡献的共同正犯」
这不就是 犯意之连络与行为之分担 吗?
已故的林老师是属于德派学者
他们对于共同正犯的认定 大多是采支配理论
也就是共犯对于正犯的行为中是否具有(支配力)~
实务才不鸟什么对案件有没有支配力
只要你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
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之行为者,均为共同正犯。
这就是传说中的共谋共同正犯 = =
1.
甲与乙约好去偷窃~
结果第二天乙早上肚子痛说他不想去了~
甲自己去偷~被警方抓到时警方问还有没有共犯?
如果依照林老师他们的见解
乙对整个案件根本就没有支配力~
根本谈不上~预备阶段提出犯罪重大贡献的共同正犯
2
.甲与乙约好要越狱(逃脱罪)
他们两拟好计画~
第二天 甲逃脱成功~乙尚在警方的实力范围下就被捕~
不能只因乙曾参与谋议
因为甲逃脱成功~就视甲实行的行为当作乙的行为
实务认为~他们都是(共谋)共同正犯!!
都有罪就对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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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补充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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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3-08 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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