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2-28 03:56 發表的 :
直轄市政府應該是不行喔,直轄市就可以。
直轄市政府跟直轄市並不相同!
不過由於為了擴大訴願入口,所以訴願法制定第18條,但是基本上代行處理的相對人應該是直轄市而不會是直轄市政府!
這個部份...我查到的資料...
行政機關有無提起行政訴願或行政訴訟之資格:
(一)代表不同行政主體時:
學理:訴願乃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人民因而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本身或行政法院請求救濟之方法。故原則上訴願人應為人民,而以行政機關為訴願相對人,亦即行政機關原則上無提起訴願之資格。而行政訴訟之原告原則上亦應為人民,非行政機關,蓋行政機關本身無法律上人格,無所謂權利之享有,故無受損可言。惟如行政機關代表行政主體為公法人,如其立於一般人民同一之地位受另一行政主體或公法人之處分,此時行政機關乃係以「準私人之地位」受行政處分,已非居於行政機關之立場,學說認為此時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二)同一行政主體下之不同行政機關:但訴願法則未規定行政機關之訴願資格,解釋上,對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似應做限縮解釋,在為原告時應以地方自治團體法人之代表人名義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