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98年地特三等選擇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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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木之本櫻
2010-02-25 12:5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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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有關訴願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以自然人及本國人為限
(B)直轄市政府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C)不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限,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訴願
  (D)二人以上對於同一事實之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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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0-02-25 14:04
1樓
  
(D)一旦訴願管轄機關作成停止執行之決定,雖然該行政處分之執行程序應停止,但該行政處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響

個人見解: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對其效力會有「暫時停止」的影響!但因非有撤銷、廢止或其他失效原因者,故也不算完全失效(參閱行程110第三項)!當然,既然停止執行,自然「效力不生」!所以,還是會有影響的!

有點類似訴訟法之假執行的效力,乃屬「暫時」的效果!

行程法第110條第三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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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insem
2010-02-26 00:39
2樓
  
4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有關訴願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以自然人及本國人為限
(B)直轄市政府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C)不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限,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訴願
(D)二人以上對於同一事實之行政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
答案是B
請問為什麼B是錯誤的..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
提起訴願。
地方制度法第76條第5項規定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
,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訴願法第1條和地方制度法第76條之規定可以發現法制上肯認公法人可以提起訴願...
所以b應該是 得提起訴願

只是我也有個疑問...法條規定直轄市可以提起訴願是因為它是公法人,
但是直轄市政法(行政機關)是否可以提出訴願...
我的行政法課本只有說可以訴願
但是沒說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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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木之本櫻
2010-02-26 07:44
3樓
  
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2-25 14:04 發表的 Re:98年地特三等行政法選擇2題: 到引言文
(D)一旦訴願管轄機關作成停止執行之決定,雖然該行政處分之執行程序應停止,但該行政處分之其他效力不受影響

個人見解: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對其效力會有「暫時停止」的影響!但因非有撤銷、廢止或其他失效原因者,故也不算完全失效(參閱行程110第三項)!當然,既然停止執行,自然「效力不生」!所以,還是會有影響的!

有點類似訴訟法之假執行的效力,乃屬「暫時」的效果!

行程法第110條第三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謝謝你哦...可是我還是不懂耶...

如果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那為什麼答案D 行政處分之其它效力不受影響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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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木之本櫻
2010-02-26 07:47
4樓
  
下面是引用 vinsem 於 2010-02-26 00: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4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有關訴願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以自然人及本國人為限
(B)直轄市政府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C)不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限,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訴願
(D)二人以上對於同一事實之行政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
.......

謝謝你哦..^^

對了..你最後說的問題
也是我想不透的部份

後來我才發現...
原來訴願法的第一條第2款就有了

因為...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所以...直轄市政府對其它上級之代行處理如果不服就可以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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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insem
2010-02-28 01:11
5樓
  
對厚...謝謝你的解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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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0-02-28 03:56
6樓
  
直轄市政府應該是不行喔,直轄市就可以。

直轄市政府跟直轄市並不相同!

不過由於為了擴大訴願入口,所以訴願法制定第18條,但是基本上代行處理的相對人應該是直轄市而不會是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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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木之本櫻
2010-02-28 12:46
7樓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2-28 03: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直轄市政府應該是不行喔,直轄市就可以。

直轄市政府跟直轄市並不相同!

不過由於為了擴大訴願入口,所以訴願法制定第18條,但是基本上代行處理的相對人應該是直轄市而不會是直轄市政府!

這個部份...我查到的資料...


行政機關有無提起行政訴願或行政訴訟之資格:

(一)代表不同行政主體時:

學理:訴願乃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人民因而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本身或行政法院請求救濟之方法。故原則上訴願人應為人民,而以行政機關為訴願相對人,亦即行政機關原則上無提起訴願之資格。而行政訴訟之原告原則上亦應為人民,非行政機關,蓋行政機關本身無法律上人格,無所謂權利之享有,故無受損可言。惟如行政機關代表行政主體為公法人,如其立於一般人民同一之地位受另一行政主體或公法人之處分,此時行政機關乃係以「準私人之地位」受行政處分,已非居於行政機關之立場,學說認為此時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二)同一行政主體下之不同行政機關:但訴願法則未規定行政機關之訴願資格,解釋上,對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似應做限縮解釋,在為原告時應以地方自治團體法人之代表人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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