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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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停車位產權所有?值得檢驗.(原PO可能要查證一下,實務情形.) 因為在台灣的車位買賣,有獨立為物而登記,有點難?多數有登記是公設應有持分,再加給一張住戶預定買賣的圖.由持分來算有產權,實際還有問題,因為獨立出口的使用上獨立,結構上獨立....,這些是民法問題.及土地登記規則的問題. .......... 就算是有所有權的車位登記(有一張權狀好了),還需要使用的約定,才能用那車位. 而刑法320II的竊佔,如果去說明佔用車位的人是有竊佔犯意,實務的見解是圍起來就算.若沒有圍起來,一說即走,或說是主張其有持分,或表明約定使用的有問題,找波大人來,不想辦的會說是民事糾紛.若被圈起來,只有限定人(佔用人能用),則問題就不一樣了.佔用人拿不出使用同意書,或無權狀,那就較麻煩.馬路旁的花架,法動的,道理在此.若固定或加鎖佔用,那就有點... .......... 釋349?及物權新修法的規約效力.(去年司律民法) ............ 設甲再乙再丙....,最後已失去原有預售契約車位圖,僅有登記應有(公設多一點),則如何證其有車位?新法解決. 若有一張獨立車位登記(持分公設而來),要問一下,有的有. 但若全部單獨所有權車位登記,應沒有.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2-20 02:1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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