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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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停车位产权所有?值得检验.(原PO可能要查证一下,实务情形.) 因为在台湾的车位买卖,有独立为物而登记,有点难?多数有登记是公设应有持分,再加给一张住户预定买卖的图.由持分来算有产权,实际还有问题,因为独立出口的使用上独立,结构上独立....,这些是民法问题.及土地登记规则的问题. .......... 就算是有所有权的车位登记(有一张权状好了),还需要使用的约定,才能用那车位. 而刑法320II的窃占,如果去说明占用车位的人是有窃占犯意,实务的见解是围起来就算.若没有围起来,一说即走,或说是主张其有持分,或表明约定使用的有问题,找波大人来,不想办的会说是民事纠纷.若被圈起来,只有限定人(占用人能用),则问题就不一样了.占用人拿不出使用同意书,或无权状,那就较麻烦.马路旁的花架,法动的,道理在此.若固定或加锁占用,那就有点... .......... 释349?及物权新修法的规约效力.(去年司律民法) ............ 设甲再乙再丙....,最后已失去原有预售契约车位图,仅有登记应有(公设多一点),则如何证其有车位?新法解决. 若有一张独立车位登记(持分公设而来),要问一下,有的有. 但若全部单独所有权车位登记,应没有.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20 02:1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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