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41條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補充同條第三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
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二刑法42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兩者之差異:
1易服社會勞動: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
規定,易服社會勞動。2易服勞役: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
二個月內完納。
3準此,社會勞動係有受到徒刑之宣告;役服勞役者僅是專科罰金之宣告(
EX.刑法266賭博罪者是)
至於場所小的找到兩條提供參考
一監獄行刑法第34條:易服勞役者,在監外作業。
二刑事訴訟法479第二項: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
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這款好像是去年新修的)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
補充部分要感謝最近甲霸閒閒,冰雪聰明的大大所為之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