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41条第二项
依前项规定得易科罚金而未声请易科罚金者,得以提供社会劳动六小时折
算一日,易服社会劳动。
补充同条第三项: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项易科罚金之规定者,得依
前项折算规定,易服社会劳动。
二刑法42条
罚金应于裁判确定后二个月内完纳。期满而不完纳者,强制执行。其无力
完纳者,易服劳役。但依其经济或信用状况,不能于二个月内完纳者,得
许期满后一年内分期缴纳。迟延一期不缴或未缴足者,其余未完纳之罚金
,强制执行或易服劳役。
------->两者之差异:
1易服社会劳动: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项易科罚金之规定者,得依前项折算
规定,易服社会劳动。2易服劳役:罚金应于裁判确定后
二个月内完纳。
3准此,社会劳动系有受到徒刑之宣告;役服劳役者仅是专科罚金之宣告(
EX.刑法266赌博罪者是)
至于场所小的找到两条提供参考
一监狱行刑法第34条:易服劳役者,在监外作业。
二刑事诉讼法479第二项:易服社会劳动,由指挥执行之检察官命令向该
管检察署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劳动,并定履行期间。(这款好像是去年新修的)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
补充部分要感谢最近甲霸闲闲,冰雪聪明的大大所为之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