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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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与犯意同时存在原则, 1,警员会来,可能是早有耳闻(此地有或同业提报)(有线索可能),或线民拿来作业绩?再由警员来钓鱼? 2,来钓鱼,如此算人赃俱获? 2.1自己和小姐(轿)?当时的语意为何?有无表明本店不作?(就算小姐愿意也不可借用此店,也没有抽和仲?) 2.2小姐现场有无任何违法作为?这点谁也没有证据(除了警员的录音)? 2.3第一时间,带回警局笔录,或分组笔录,再来是检察官? (现行犯?或日后才传讯的?)(这一部分题旨不明) 2.4就警员笔录并无被告知罪名部分,或可以找律师...,(刑诉92,93,94)依学理是违反讯问规定的,但实务认为权衡处理,也可以当证词或自白的. 2.5如果自认一切合法,警员是来钓鱼,则小姐的行为: 2.5.1如果是真的有妨害风化的行为,但未遂(实体法)即被捉. 2.5.2(另外,当场有无以现行犯(刑诉88,也要有告知权利,刑诉92,93,94等,如所犯何罪,要求捉小姐走, 2.5.3如果是以自愿受查,(找朋友来唱歌),而警员们一来即捉人?又搜索)(这个要检察官才有权力指挥侦办的?) ......... 综上, 证物是警员的录音(密录),及警员本身在刑诉的证人地位 另外是那位小姐的自白(警询笔录,应有告知所犯何罪,缄默,请律师,须有一员问一员记,且须录音,及签名),及其可以做为原PO母的证词(证人), 另外是其他警员们的搜索资料(题旨未指明有无任何证据?搜索有给清单的). 原PO母的自白(警询笔录,同上) .............. 再想一想,如果警方一切合理进行,则 1,小姐真的有在包厢做了违反的事情,警员也做了,实体法是未遂或即遂,这是小姐的行为违法.(小姐有做) 2,承上,若 2.1店主,根本没有抽,也没有允许,(警员来搜索是找这个店主有无帐册?),如果都没有找,则仅小姐的事情,和店主无关.辅以小姐个人自由,所以本意回答是自己和小姐轿?(店主知但无责任去阻止,但没有合意容留犯罪.)(小姐有做,店主不知或知但无责任过问.) 3,小姐没做,店主无事. ......... 1,小姐本无犯意,但警员来钓鱼,而小姐想就, 2,小姐本有犯意,但警员来钓鱼,所以就, 这是实体法的问题, 能说,就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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