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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風天 於 2010-01-28 12: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呀!辦案還是要講求證據的,樓主的母親應該是移送到地檢署問話,所以問話的檢察官。
而檢察官是否會起訴,也是要看證據:一、有無扣到使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二、證人(小姐及客人)的證詞。

而警察查妨害風化的方法不外二種,一、等有不少客人入店消費後,臨檢或持搜索票搜索。二、喬裝為客人,入店要求要性交易服務,等小姐脫光了,再表明身分。

樓主的情形是第二種,所以最重要的就是小姐的供詞了。

我覺得到任何地方接受訊問或詢問時,都有看清楚筆錄再簽名,尤其是接受警方的詢問。

謝謝您的幫忙,不過該名排班小姐並無實質從事交易,該名惡質警方之吊於計劃是撤徹底底的失敗,他所謂的證據亦只有自己個小姐"橋"的那句話...因此我絕得他根本就是來找麻煩希望我們包紅包過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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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e給你了
照你說法
警察有效力可有問題的錄音帶(物證)
你們有一堆(人證)
(物證)(人證)
皆不齊全

記住:三人成虎的故事
凡事提前想好再說~再做~
如果聽不懂就算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28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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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實沒抓到脫衣~從事性交易又怕什麼?

警察誣告?

這年頭要有證據

對方有錄影錄音又如何

而你媽只是說請跟小姐橋(別人家的事我管的著?只要我店裡沒幹黑的就好了吧)

不然在法庭上這點是不太可能成立的


請多利用天天在想選票想得要死的候選人以及天天在絞盡腦汁想頭版的媒體人

這兩種人=無敵


不以風騷驚天下,而以淫蕩動世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8:45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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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與犯意同時存在原則,
1,警員會來,可能是早有耳聞(此地有或同業提報)(有線索可能),或線民拿來作業績?再由警員來釣魚?
2,來釣魚,如此算人贓俱獲?
2.1自己和小姐(轎)?當時的語意為何?有無表明本店不作?(就算小姐願意也不可借用此店,也沒有抽和仲?)
2.2小姐現場有無任何違法作為?這點誰也沒有證據(除了警員的錄音)?
2.3第一時間,帶回警局筆錄,或分組筆錄,再來是檢察官?
(現行犯?或日後才傳訊的?)(這一部分題旨不明)
2.4就警員筆錄並無被告知罪名部分,或可以找律師...,(刑訴92,93,94)依學理是違反訊問規定的,但實務認為權衡處理,也可以當證詞或自白的.
2.5如果自認一切合法,警員是來釣魚,則小姐的行為:
2.5.1如果是真的有妨害風化的行為,但未遂(實體法)即被捉.
2.5.2(另外,當場有無以現行犯(刑訴88,也要有告知權利,刑訴92,93,94等,如所犯何罪,要求捉小姐走,
2.5.3如果是以自願受查,(找朋友來唱歌),而警員們一來即捉人?又搜索)(這個要檢察官才有權力指揮偵辦的?)
.........
綜上,
證物是警員的錄音(密錄),及警員本身在刑訴的証人地位
另外是那位小姐的自白(警詢筆錄,應有告知所犯何罪,緘默,請律師,須有一員問一員記,且須錄音,及簽名),及其可以做為原PO母的證詞(證人),
另外是其他警員們的搜索資料(題旨未指明有無任何證據?搜索有給清單的).
原PO母的自白(警詢筆錄,同上)
..............
再想一想,如果警方一切合理進行,則
1,小姐真的有在包廂做了違反的事情,警員也做了,實體法是未遂或即遂,這是小姐的行為違法.(小姐有做)
2,承上,若
2.1店主,根本沒有抽,也沒有允許,(警員來搜索是找這個店主有無帳冊?),如果都沒有找,則僅小姐的事情,和店主無關.輔以小姐個人自由,所以本意回答是自己和小姐轎?(店主知但無責任去阻止,但沒有合意容留犯罪.)(小姐有做,店主不知或知但無責任過問.)
3,小姐沒做,店主無事.
.........
1,小姐本無犯意,但警員來釣魚,而小姐想就,
2,小姐本有犯意,但警員來釣魚,所以就,
這是實體法的問題,
能說,就這些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8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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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應該在檢察署(非法院)
本丟你信箱(我不使用yahoo)
內容如下
1.叫你媽出面找縣議員(要綠的自己選區)
2.開記者會
3.說警察xxxxx未果陷害善良百姓(xxxxx)自己想
4.店中小姐口徑一致
5.連同縣議員至警察局告該警員(告什麼,議員會教)
6.要求檢察官錄音帶音軌鑑定(如有斷軌,不連續即效力大有問題)
只要夠爆炸性,縣議員巴不得




ps:
口徑一致是大家把事實先想再說,不要出庭因緊張而說錯話
當然如果貴店有違法行徑,可能會被更關照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10-01-29 14:0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28 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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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最近有複習.不知道對發文大大有沒有幫助
相關法令: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條 第3項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七三六四號的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五五八號的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三O號的判決

我不是法律人.所以還是建議你去找律師
現在民意代表服務處都有免費諮詢服務
最好是你自己選區內的.比較有效


[ 此文章被bobby650310在2010-02-03 11:2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3 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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