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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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與犯意同時存在原則, 1,警員會來,可能是早有耳聞(此地有或同業提報)(有線索可能),或線民拿來作業績?再由警員來釣魚? 2,來釣魚,如此算人贓俱獲? 2.1自己和小姐(轎)?當時的語意為何?有無表明本店不作?(就算小姐願意也不可借用此店,也沒有抽和仲?) 2.2小姐現場有無任何違法作為?這點誰也沒有證據(除了警員的錄音)? 2.3第一時間,帶回警局筆錄,或分組筆錄,再來是檢察官? (現行犯?或日後才傳訊的?)(這一部分題旨不明) 2.4就警員筆錄並無被告知罪名部分,或可以找律師...,(刑訴92,93,94)依學理是違反訊問規定的,但實務認為權衡處理,也可以當證詞或自白的. 2.5如果自認一切合法,警員是來釣魚,則小姐的行為: 2.5.1如果是真的有妨害風化的行為,但未遂(實體法)即被捉. 2.5.2(另外,當場有無以現行犯(刑訴88,也要有告知權利,刑訴92,93,94等,如所犯何罪,要求捉小姐走, 2.5.3如果是以自願受查,(找朋友來唱歌),而警員們一來即捉人?又搜索)(這個要檢察官才有權力指揮偵辦的?) ......... 綜上, 證物是警員的錄音(密錄),及警員本身在刑訴的証人地位 另外是那位小姐的自白(警詢筆錄,應有告知所犯何罪,緘默,請律師,須有一員問一員記,且須錄音,及簽名),及其可以做為原PO母的證詞(證人), 另外是其他警員們的搜索資料(題旨未指明有無任何證據?搜索有給清單的). 原PO母的自白(警詢筆錄,同上) .............. 再想一想,如果警方一切合理進行,則 1,小姐真的有在包廂做了違反的事情,警員也做了,實體法是未遂或即遂,這是小姐的行為違法.(小姐有做) 2,承上,若 2.1店主,根本沒有抽,也沒有允許,(警員來搜索是找這個店主有無帳冊?),如果都沒有找,則僅小姐的事情,和店主無關.輔以小姐個人自由,所以本意回答是自己和小姐轎?(店主知但無責任去阻止,但沒有合意容留犯罪.)(小姐有做,店主不知或知但無責任過問.) 3,小姐沒做,店主無事. ......... 1,小姐本無犯意,但警員來釣魚,而小姐想就, 2,小姐本有犯意,但警員來釣魚,所以就, 這是實體法的問題, 能說,就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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