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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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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1-03 19: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我得见解是.该2人都单独既遂犯.
因问这感觉像.甲乙为朋友.某天甲侵入丙才行窃.乙未告知甲
且于丙才外把风.且甲不知其最佳好友在位把风...

或是甲欲行窃于乙宅.于是勘查乙的一切身分.面貌.外观.所使用交通工具
.于某天发现在路口有一位丙.告知丙乙宅为甲所有.并告知丙.乙之特性说
乙是惯窃.常偷我家的东西.所以出现时跟我说一声我要修理他....
--->此断得知得知甲利用丙帮其把风.
故事继续....
但事实上丙全然所知乙宅非甲所有.亦知甲欲乙宅才行窃.只是乙丙为仇家
故其本有意帮甲把风....
--->本题给我的感觉就像这个故事

抑或本题适用工具是不适格.得知实务的所知所犯有出现了.抑或罪咦为轻
然学说上的犯罪支配论.仅能支配犯罪之下.故为间接正犯....就算他人知情
如本题所言.乙仍愿意有甲所利用.仅甲不知乙知情.亦不失其犯罪支配知意
思支配....

------------->仅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只有论两人都是单独既遂犯,是指两人是平行正犯吗?
不过大大所举的第一个例子,乙似乎也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个人以为,乙应成立帮助犯表情

再者,大大提的第2个例子跟本题也有所差别,
大大的例子是一开始被利用人就知情,和本题的被利用人事中知情有所不同。

-------------题外话---------------

即使是以大大举的第二个例子,
个人以为,犯罪支配论所言之「被利用人是否善意不知情,均不影响支配...」,
是指如组织支配、利用对他人的强制力(如拿枪抵着被利用人的头,要求其...)之类的,而非如大大所指之情况。

不过大大所提的还蛮有趣的,搞不好我以后会转回来支持大大所说的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20:02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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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是从甘添贵老师刑法重要理念一书中之文章节录下来的吧
甘添贵老师及陈子平老师采的是教唆犯说
但是他们的理由很奇怪
"因果关系错误已超越相当因果关系之范围"
从这句话来看,应该是欠缺因果关系而论以间接正犯之未遂才对
他们的主要理由应该是"间接正犯之意思可以把教唆犯之意思包含在内"
故应论以教唆犯
这种看法德国也有学者采相同意见
不过我并不赞同
毕竟甲主观上并不是使乙产生犯意之意思,而是利用乙杀人之意思
说甲有教唆故意,似乎有所不当
不过甘添贵老师之所以有此种见解,涉及到他对间接正犯及教唆犯之区别理由
所以我能理解

我的结论跟你一样,但理由不同
乙中途知悉甲之犯罪计画并因而产生犯意而杀了丙
一般而言,当一个人知道别人要利用你去杀人
正常的情形应该是会去中止其被利用之杀人行为
但乙不但未中止其行为,反而产生杀意
此对甲而言应属反常之因果历程(因为介入了乙之故意行为)
故丙死亡之结果不可归责于甲,甲成立杀人未遂罪之间接正犯
而甲主观上并不具有使乙产生犯意之意思,故不具教唆故意,甲不成立教唆杀人既遂罪

结论:甲成立普通杀人未遂罪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1-04 00:40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4 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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