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因果历程错误

大哥甲约乙到某处工地谈判,一言不合打了起来。甲拿起来预藏的手枪,朝乙的头部开枪,乙昏迷倒地不起。
甲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6 10:26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晚辈先下个结论,
晚辈以为此错误对甲而言并不重要
故甲成立杀人罪既遂罪
丙为过失致死罪

只是为了抢头香,推论晚辈再想想看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6 10:57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女也认为甲成立杀人既遂罪。
→虽然乙是溺死,但是还是实现了甲的主观。(概括故意…吗?)
不过丙的部份,有165的烟灭他人刑事证据之行为…吗? 表情
另外是刚刚想到的,有遗弃罪吗?293ii?

哈哈~没睡饱,又在胡说了~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6 11:07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
1.乙的死亡为虽为甲前后两阶段的行为所完成,
 但判断的重点在于甲的第一个行为,
即乙死亡的结果依一般经验所能预见
且与甲所预期的结果相当,
所以此种错误非属重要,
2,结论:甲仍成立杀人既遂罪

二.丙
1,湮灭证罪既遂
2.遗弃尸体罪未遂
3.过失致死罪,主观无,客观有.故论过失,
竞合:过失致死罪

架构很差,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6 12:38 |
vincent081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
杀人未遂罪,因为着手实行但未造成乙死亡的结果

丙:
遗弃尸体未遂罪+过失致死罪
竞合:遗弃尸体未遂罪

至于湮灭刑事证据罪(165)
因为该尸体尚未成为被告案件之证据,
故构成要件不该当。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13:3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杀人既遂亦不负湮灭证据.侵害尸体等罪
理由-->
1.小弟是由他告知清理(灭尸).所以小弟当然是服从.不然老大不就叫假的 表情
2.然.乙死亡之风险并未由他人逾越.本行为亦非重大偏差.意外偏离社会经验
(到此皆为学说).实务见解的话.亦非为第三人介入可言.其因乃甲可为利用小
弟为之清场行为云云....不好解~~释之原因.乃实务不采学界通说犯罪支配论.
亦不承认正犯后正犯.所以在扯下去不好玩.所以容许我偷懒.就此为断 表情  ~~
3.侵害尸体.杀人灭迹者可用不罚前后行为或期待可能性解决~~

湮灭证据者->限于他人之犯罪证据
丙:
1.成立过失致死.亦成立湮灭证据罪(被害人也是证人或被害人死亡亦为物证)
2.没有侵害尸体(因为当时人未死所以不是尸体).亦没有其遗弃罪之适用(限故意)
-->165.276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7 18: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59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