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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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林山田黑白书的:「 只要有法令的依据,而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依法行事意思,且行为也未逾越法令的规定内容者,即有本项阻却违法事由之适用。」,或是金律师刑总经典的:「 行为人主张依法令之行为,须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法令并有依据法令实施行为之意思。 小弟举个例 乙抢甲之财物正要跑时,恰仇人丙遇到(,丙见到乙时,乙已经抢完财物,故不知乙为现行犯) 丙仅看到有很多人追乙,故丙觉得机不可失,就上前将乙推倒,顺利将乙制服,事后才知乙 是现行犯,最后丙得到好巿民奖,然后如此如此这般这般, 以本案为例, 丙主观仅有伤害的意思,而无依法行事意思, 客观上有依法令的行为 故丙难谓可阻却违法, 盖丙应成立妨害自由罪,其客观事实仅能为量刑的依据, 这跟偶然防卫相同 所以管见以为,行为人主观应对法令所言的事实有所认识,而不用去认识有法令的存在 也就是说如反推刑法第16条之意, 系指行为人虽不知法律,但其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者,得阻却违法, 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不能阻却违法 结论:假如丙知道乙抢他人财物,而出手制服,虽丙不知现行犯的规定, 但丙是认识某存在的事实,所以此时应可阻却违法, 这纯属晚辈的推论,并无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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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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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07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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