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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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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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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是林山田黑白書的:「只要有法令的依據,而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依法行事意思,且行為也未逾越法令的規定內容者,即有本項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或是金律師刑總經典的:「行為人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法令並有依據法令實施行為之意思。

小弟舉個例
乙搶甲之財物正要跑時,恰仇人丙遇到(,丙見到乙時,乙已經搶完財物,故不知乙為現行犯)
丙僅看到有很多人追乙,故丙覺得機不可失,就上前將乙推倒,順利將乙制服,事後才知乙
是現行犯,最後丙得到好巿民獎,然後如此如此這般這般,

以本案為例,
丙主觀僅有傷害的意思,而無依法行事意思,
客觀上有依法令的行為
故丙難謂可阻卻違法,
蓋丙應成立妨害自由罪,其客觀事實僅能為量刑的依據,
這跟偶然防衛相同
表情

所以管見以為,行為人主觀應對法令所言的事實有所認識,而不用去認識有法令的存在
也就是說如反推刑法第16條之意,
係指行為人雖不知法律,但其行為為法律所允許者,得阻卻違法,
也就是說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不能阻卻違法

結論:假如丙知道乙搶他人財物,而出手制服,雖丙不知現行犯的規定,
但丙是認識某存在的事實,所以此時應可阻卻違法,

這純屬晚輩的推論,並無證據支持,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07 10:06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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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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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我知道我在自助行為,所以一切合法.但我不知道刑法,這樣可以.
被害人:你沒有阻卻違法的故意.不合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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