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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de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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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02 11: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能否再請教,大家討論,不要介意.
兩種情形:
1甲乙假買賣,假登記,未交付乙.乙再賣與丙.(乙無權處分,丙有善意受讓,就所有權部分),但就甲還在用A屋地一事,無法交付,如何處理?丙可向甲以何基礎請求交付嗎?(通常考題在問這一型)

2甲乙真買賣,真登記,未交付乙(可能有同時抗辯,或時效消滅),乙再真賣與丙,(此時乙有權處分所有權,丙也登記取得所有權),但交付這個事實未完成,如何處理?丙可向甲以何基礎,請求交付嗎?(這一類型,還真找不到見解)

................
柏檜兄真是好學不倦,不過這2個問題,其實從我們之前討論的一些點,就可以找到答案了﹗那末學就針對以下2個問題作個不負責任的說明了:呵呵~
1甲乙假買賣,假登記,未交付乙.乙再賣與丙.(乙無權處分,丙有善意受讓,就所有權部分),但就甲還在用A屋地一事,無法交付,如何處理?丙可向甲以何基礎請求交付嗎?(通常考題在問這一型)
答:
(一)甲乙假買賣、假登記,其實到這邊,我們就可以判定,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買賣、登記都是無效的法律行為(87條參照),所以這種情況,所有權還是在甲手上,交不交付無所謂,因為本來就無效,所以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動,如果事後有問題,甲可以因甲乙間是通謀虛偽所為的登記,請求乙登記回去給甲﹗(PS:單以法理上而言是如此,但實際上,人是自私的,搞不好乙會轉賣或是不願登記回來,那訴訟的話就有舉證的問題,其實難都是難在訴訟上如何舉證說是通謀虛偽。)
(二)乙再賣給丙,後面的部分就跟原本的題目是一樣的,但還是要強調一點,買賣契約不以出賣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這是民法中很重要的一個觀念。所以依題示,乙是無權處分,原則上效力未定,但因丙是善意受讓,所以丙得主張取得所有權,丙的請求權基礎就是767向甲請求返還。
2甲乙真買賣,真登記,未交付乙(可能有同時抗辯,或時效消滅),乙再真賣與丙,(此時乙有權處分所有權,丙也登記取得所有權),但交付這個事實未完成,如何處理?丙可向甲以何基礎,請求交付嗎?(這一類型,還真找不到見解)
...這問題不就跟原本題目一樣嗎﹖交付的話,就是乙依348要向甲請求啊﹗只是有時效消滅或同時履行抗辯的問題,但因乙不是所有權人,再強調一下,乙不是有權處分,乙根本沒有所有權,怎麼有權處分﹖換個角度想,如果乙有權處分,乙就有所有權,那乙自己本身就可以依767物權的效力來請求甲返還土地,而不是依348債權的效力來請求交付了,是吧﹖如果是這樣,那乙也不會陷入僵局啊﹗因為依大法官解釋(抱歉﹗幾號解釋我真的忘了),已登記之不動產沒有消滅時效的問題。(請參照原題目的說明),所以乙僅能依348請求交付,但這有消滅時效的適用,假如還沒過15年,乙直接提請訴訟,訴請以履行買賣契約交付的義務,如果過15年,則消滅時效完成,我國不採請求權消滅,而是採抗辯權主義,所以過了15年,乙還是可以請求甲交付,只是甲有拒絕交付的抗辯權,也因為如此,才會陷入甲乙間可以請求但彼此又可以抗辯的僵局,而乙又無法無法依767的規定要求甲〝返還〞(再次強調,乙從沒有所有權,所以不是返還,而是交付),而丙主張善意取得後,向甲依767請求返還(而丙是有所有權,所以丙是請求返還,不是請求交付)。
不知道這樣解釋是不是可以瞭解了﹖如還有問題我們可以再討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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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真買賣,有登記,未交付:
1基於契約請求有15年時效
2基於物權請求(釋107和164,及學者補充),無時效問題
所以,出賣人以16年時效抗辯,是對契約請求權或物權請求權?還是兩個都競合?
(我的想法是,相互影響說)(因為沒有交付,取得的所有權是不圓滿的,故767功能有缺)
............
另外,
2甲乙真買賣,真登記A,.........人,再強調一下,乙不是有權處分,乙根本沒有所有權A,怎麼有權處分﹖

為何,真買賣且已登記在乙名下了,乙沒有所有權?(是這裡不明白)

能否釋疑?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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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看完樓上兩位大大的討論,僅提供一點淺見:

動產取得所有權方式:交付(占有)。
不動產取得方式:交付(占有)+移轉登記

動產所有權移轉並非以交付為唯一要件,譬如A交付一本書給B,是否B即取得書的所有權?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交付之發生原因可能是買賣、可能是借用、可能是租賃、、、、

所以動產的所有權移轉除交付外,必須有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合意』,而其外觀則是交付,交付不一定是實體占有,占有方式依民法761條規定。

在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上,則沒有交付(占有)的問題,因為不動產無法交付(外觀上),所以以『移轉登記』為外觀,而占有並非要件。相同的,移轉登記必須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合意』。

一般不動產買賣中,並不會強調交付(占有)的事實行為。

在不動產的假買賣中,A賣一筆土地給乙,乙占有土地並完成移轉登記,但是因為買賣中欠缺『移轉合意』,所以法院仍認定此假買賣無效。

原題目中,甲與乙買賣一筆土地,並完成登記,因題目中並未提及假買賣之問題,所以甲與乙有『移轉合意』,並完成『移轉登記』,所以乙為合法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向甲要求返還土地,此一權利並不因時效而改變。

經過十六年後,因時效之經過,乙仍有權向甲請求返還土地,但因『法律規定』,使甲取得『抗辯權』,得拒絕交還土地。

若甲同意交還土地,乙完整其所有權,並無違法之處(若認為乙未取得所有權,則甲之交還土地反而產生其他問題)


個人淺見,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2-03 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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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難題是乙可否經由再轉讓而經由丙向甲請求返還不動產占有?(債之相對性)
乙解套,而丙也如願.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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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目中,甲與乙買賣一筆土地,並完成登記,因題目中並未提及假買賣之問題,所以甲與乙有『移轉合意』,並完成『移轉登記』,所以乙為合法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權向甲要求返還土地,此一權利並不因時效而改變。

如上述,乙為合法之土地所有權人,甲雖因時效取得對乙之『抗辯權』,但不影響乙之土地所有權處分,故乙當然可以將土地賣給丙,此處乙與丙為適法之土地買賣,並無善意取得之情形,丙為合法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動產不以交付為所有權移轉之要件)。

丙以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向甲提出返還土地之請求,甲已無對丙之『抗辯理由』,所以甲需交付土地。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2-03 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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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這一說,乙根本不用賣與丙,不必要債之相關性,用767就可以解套.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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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大大似乎對我的說法仍有意見,但是卻沒看懂我的解釋。

我的解釋在2樓、12樓、14樓,請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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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有時效,
2已登記物權無時效,
乙用1則時效抗辯
乙用2則無時效,乙有所有權,甲已賣出,且無時效,無權占有?或因債之時效,所有有權占有?
.........

甲說:物權行為獨立性,767歸767,乙可以向甲要.(有無權占有,只看物權關係)(沒有人採)
乙說:物權行為受債權行為影響,今債有時效事由,則物權行為也有時效事由,不可以.(有無權占有,債權關係也包在內)
......
因此,乙賣於丙,並轉移:
甲說:丙對甲,本就可以767,
乙說:丙對甲,經由債之相對性,甲乙債之事由,不及丙.所以丙向甲767,可以.(通說)

結論則767雖在物權行為,但其要件之無權占有,有債權要件.混合體.
如此一來,則原出賣人的保護不就落空了.(若有價金未給,民法264)也不能對抗丙.
難怪有人會以過失不知,或重大過失不知,或明知,來區分第3人之權利,是否徝得保障.
(如丙明知,乙甲間有不交付事由,而用通說,使得甲不能拿到乙的價金,又白白損失土地的占有,甲一點保障也沒有.此有不合理之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4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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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丙說:債之相對性,釋349,明知,重大過失不知,不值得保障.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4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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