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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shine9804 於 2009-08-07 09:49 發表的: 第七條(納稅義務--贈與稅)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第二十條(不計入贈與總額)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