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08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03xu6xuit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公務員圖利罪的問題
有關刑法131條

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本罪為結果犯
b.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j03xu6xuite在2009-07-05 10:5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5 10:4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本罪為結果犯
->因為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是結果犯

c.圖國庫利益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圖利罪是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要件.所以圖利國庫或大眾.不會成本
罪之要件

d.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未遂反之處罰.尚須法有明文規定

b.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主觀上應是不法意圖.如要討論間階或直接應是在行為態樣上 

跟圖利罪有關係之資料-->
http://web.nchu.edu.tw/~hftsai/do...special/01.pdf
http://www.pcc.gov.tw/upload/article/c8e_3_2.pdf
----------------------------------------------------------------->(請沿線撕開表情 )
~以上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7-08 17:31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05 17:23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其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該行為違法,而仍實施,
至於方法手段是直間或間接而獲得利益者,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通常會錯這題,均被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所誤倒,而忘
了『明知違背法令』這個概念。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說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5 23:52 |
ping505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131條舊條文: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
因此如果是在舊法時期(90.11.7前),就有處罰圖利國庫之行為,因此C選項應該被挑出

然而新修正刑法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1)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2)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之利益,(3)因而獲得利益者....

因此就現行法而言:
1.限於圖利私人,不含圖利國庫
2.「因而獲得利益」,所以是結果犯
3.限於公務員「明知」,所以應該是直接故意(刑法第13條2項間接故意乃預見犯罪事實之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之本意,
   而所謂刑法第13條1項的直接故意,乃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有「知」+「欲」,所以本罪應該限直接故意)


------------以上為個人淺見,若有錯誤,請多包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08 15:2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2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