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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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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刑法不能犯、迷信犯、障碍未遂
甲想杀乙,跑去向丙法师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杀害乙:

(一)乙喝下符水后...即死,甲和丙有什么罪?
(二)乙喝下符水后...即死,但原来是丙偷偷加了毒药,而甲却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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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19 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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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有无因果关系(即乙死到底是和原因所致),如是符咒发挥威力,那甲该当271,丙视情形成为共同正犯或帮助犯。
如仅是因为符咒不干净,甲可能该当271,丙如有预见可能性可能该当276。
甲也属因果关系偏离的错误,在此是否属重大容有争议。(详细如2.)
如根本没关系,甲为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应为无罪。丙也无从属的可能。

2.如丙并未透过甲,甲为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无罪。
   视丙如何加毒药为271的间接正犯或正犯。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药,而后甲才拿去混给乙喝,此时就很复杂,如认为该因果关系的偏离错误,并不是重大的,那么就不能阻却故意,反之则可以阻却故意。但是问题在于重大无知的不能未遂,是因为客观上没有危险才无罪(立法理由),还是主观上其实就可以认为此时应该阻却故意所以无罪,容有争议。
目前学说实务多采前者,个人自己认为应采后者,因为既然是重大无知,那么在因果关系的重大无知应该阻却了知的要件,所以根本就是阻却故意,因而只有过失的问题而没有未遂还是不能未遂的问题。

3.甲为重大无知的271不能未遂。无罪。(由于无客观归责性,所以也不检讨276)
  丙无从属的可能,无罪。

4.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药,而后甲才拿去混给乙喝,那么丙可能271间接正犯。
如丙并未透过甲,而直接混在乙的饮水中,丙可能271。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药,而后甲才拿去混给乙喝,视有无预见可能性来认定该不该当276,一般是没有。所以甲可能不该当271。
另甲原来要杀乙的行为是用符水,而不是下毒,虽然该毒仍然是透过甲的行为而致乙死亡,但是甲并不知道该符水已经变成毒水了,所以在此有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而甲并没有要用毒水杀乙的欲望(但甲明知符水杀不死人带着看衰的心情让乙喝下符水),所以在此阻却了甲的故意。甲不该当271。
其实题目说甲想杀乙,未必就是甲有杀人的故意,从后来的叙述来看,毋宁是希望乙死而已。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0 04: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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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9 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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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喝下符水后...即死,甲和丙有什么罪?
->甲是迷信犯.因为无科学依据
(二)乙喝下符水后...即死,但原来是丙偷偷加了毒药,而甲却不知情,论甲和丙之罪?

->甲是迷信犯也是不能犯.因为无科学依据.且对乙之死亡无预见可能性(刑法12).丙是杀人犯
(三)乙喝下符水后...即死,原来乙患有肾水肿,乙一喝后,不幸而死,论甲和丙之罪?

->甲是迷信犯.且对乙之死亡无因果关系(76上192)
(四)甲想杀乙,跑去向丙法师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杀害乙,但甲明知符水杀不死人,
带着看衰的心情让乙喝下符水,但丙为增加自已的威信偷偷加了毒药,而甲却不知情,
乙喝下符水后...即死.,甲和丙有什么罪?

->甲是不能犯也是迷信犯.且对乙之死亡无预见可能性(刑法12).丙是杀人犯
--->迷信犯也是不能犯的一种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6-20 03: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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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9 23:17 |
willso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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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想杀乙,跑去向丙法师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杀害乙,乙喝下符水后...即死..甲和丙有什么罪?
新客观未遂论而言:主观上甲、丙皆具备故意杀人的犯意,惟客观上以符水杀害乙之行为非科学所能证明其因果
                  规责,即行为人以非科学、超乎自然的手段,希望能达成其犯罪实现,一般人无法以确信
                  危害手段之方式理解,故不罚。
印象理论而言:主观上甲、丙所具备杀人的犯意自始即无从构成既遂之恶性,客观上以符水杀害乙之行为属无达
              成既遂之可能,故不罚。
(二)乙喝下符水后...即死,但原来是丙偷偷加了毒药,而甲却不知情,论甲和丙之罪?
新客观未遂论而言:主观上甲具备故意杀人的犯意,惟客观上以符水杀害乙之行为非科学所能证明其因果规责,
                  即行为人以非科学、超乎自然的手段,希望能达成其犯罪实现,一般人无法以确信危害手段
                  之方式理解,且对乙之死亡无预见可能性,故不罚。丙因主观上具有杀人之犯意,客观上,
                  就一般人观察行为之危险性,该行为亦具备高度具体危险且实现,故该当杀人罪既遂。
印象理论而言:主观上甲所具备杀人的犯意自始即无从构成既遂之恶性,客观上以符水杀害乙之行为属无达成既遂
              之可能,且对乙之死亡无预见可能性,故不罚。丙主观上具备重大侵害法益之恶性,客观上亦达成
              既遂,故该当杀人罪既遂。
(三)乙喝下符水后...即死,原来乙患有肾水肿,乙一喝后,不幸而死,论甲和丙之罪?
主观上甲、丙具备杀乙的犯意,惟乙罹患肾水肿一事须个别讨论:
   (1)如甲明知乙有肾水肿,基于欲杀乙的恶性让乙喝下符水后死亡,两者间绝对具备事实上
       与基础上的条件因果,为甲可预见之范畴(94台上字1340)故甲应为间接杀人既遂, 丙为
       共同正犯或帮助犯。
   (2)如甲不知乙有肾水肿,基于欲杀乙的恶性让乙喝下符水后死亡,两者间虽具备条件因果,
       惟甲不具备使乙『喝下符水后产生死亡风险升高』之预见可能性,故无法归责于甲。甲、丙
       仅为迷信犯,不罚。


滚进国考大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20 0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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