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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桃≡
2009-06-19 21:5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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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殺乙,跑去向丙法師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殺害乙:(一)乙喝下符水後...即死,甲和丙有什麼罪? (二)乙喝下符水後...即死,但原來是丙偷偷加了毒藥,而甲卻不知情,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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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6-19 23:1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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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有無因果關係(即乙死到底是和原因所致),如是符咒發揮威力,那甲該當271,丙視情形成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如僅是因為符咒不乾淨,甲可能該當271,丙如有預見可能性可能該當276。 甲也屬因果關係偏離的錯誤,在此是否屬重大容有爭議。(詳細如2.) 如根本沒關係,甲為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應為無罪。丙也無從屬的可能。 2.如丙並未透過甲,甲為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無罪。 視丙如何加毒藥為271的間接正犯或正犯。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藥,而後甲才拿去混給乙喝,此時就很複雜,如認為該因果關係的偏離錯誤,並不是重大的,那麼就不能阻卻故意,反之則可以阻卻故意。但是問題在於重大無知的不能未遂,是因為客觀上沒有危險才無罪(立法理由),還是主觀上其實就可以認為此時應該阻卻故意所以無罪,容有爭議。 目前學說實務多採前者,個人自己認為應採後者,因為既然是重大無知,那麼在因果關係的重大無知應該阻卻了知的要件,所以根本就是阻卻故意,因而只有過失的問題而沒有未遂還是不能未遂的問題。 3.甲為重大無知的271不能未遂。無罪。(由於無客觀歸責性,所以也不檢討276) 丙無從屬的可能,無罪。 4.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藥,而後甲才拿去混給乙喝,那麼丙可能271間接正犯。 如丙並未透過甲,而直接混在乙的飲水中,丙可能271。 如丙是在符水里下藥,而後甲才拿去混給乙喝,視有無預見可能性來認定該不該當276,一般是沒有。所以甲可能不該當271。 另甲原來要殺乙的行為是用符水,而不是下毒,雖然該毒仍然是透過甲的行為而致乙死亡,但是甲並不知道該符水已經變成毒水了,所以在此有描述性構成要件要素的錯誤。而甲並沒有要用毒水殺乙的慾望(但甲明知符水殺不死人帶著看衰的心情讓乙喝下符水),所以在此阻卻了甲的故意。甲不該當271。 其實題目說甲想殺乙,未必就是甲有殺人的故意,從後來的敘述來看,毋寧是希望乙死而已。 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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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6-19 23:1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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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喝下符水後...即死,甲和丙有什麼罪?
->甲是迷信犯.因為無科學依據 (二)乙喝下符水後...即死,但原來是丙偷偷加了毒藥,而甲卻不知情,論甲和丙之罪? ->甲是迷信犯也是不能犯.因為無科學依據.且對乙之死亡無預見可能性(刑法12).丙是殺人犯 (三)乙喝下符水後...即死,原來乙患有腎水腫,乙一喝後,不幸而死,論甲和丙之罪? ->甲是迷信犯.且對乙之死亡無因果關係(76上192) (四)甲想殺乙,跑去向丙法師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殺害乙,但甲明知符水殺不死人, 帶著看衰的心情讓乙喝下符水,但丙為增加自已的威信偷偷加了毒藥,而甲卻不知情, 乙喝下符水後...即死.,甲和丙有什麼罪? ->甲是不能犯也是迷信犯.且對乙之死亡無預見可能性(刑法12).丙是殺人犯 --->迷信犯也是不能犯的一種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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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sonc
2009-06-20 09:3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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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想殺乙,跑去向丙法師要了符咒,欲用符水殺害乙,乙喝下符水後...即死..甲和丙有什麼罪?
新客觀未遂論而言:主觀上甲、丙皆具備故意殺人的犯意,惟客觀上以符水殺害乙之行為非科學所能證明其因果 規責,即行為人以非科學、超乎自然的手段,希望能達成其犯罪實現,一般人無法以確信 危害手段之方式理解,故不罰。 印象理論而言:主觀上甲、丙所具備殺人的犯意自始即無從構成既遂之惡性,客觀上以符水殺害乙之行為屬無達 成既遂之可能,故不罰。 (二)乙喝下符水後...即死,但原來是丙偷偷加了毒藥,而甲卻不知情,論甲和丙之罪? 新客觀未遂論而言:主觀上甲具備故意殺人的犯意,惟客觀上以符水殺害乙之行為非科學所能證明其因果規責, 即行為人以非科學、超乎自然的手段,希望能達成其犯罪實現,一般人無法以確信危害手段 之方式理解,且對乙之死亡無預見可能性,故不罰。丙因主觀上具有殺人之犯意,客觀上, 就一般人觀察行為之危險性,該行為亦具備高度具體危險且實現,故該當殺人罪既遂。 印象理論而言:主觀上甲所具備殺人的犯意自始即無從構成既遂之惡性,客觀上以符水殺害乙之行為屬無達成既遂 之可能,且對乙之死亡無預見可能性,故不罰。丙主觀上具備重大侵害法益之惡性,客觀上亦達成 既遂,故該當殺人罪既遂。 (三)乙喝下符水後...即死,原來乙患有腎水腫,乙一喝後,不幸而死,論甲和丙之罪? 主觀上甲、丙具備殺乙的犯意,惟乙罹患腎水腫一事須個別討論: (1)如甲明知乙有腎水腫,基於欲殺乙的惡性讓乙喝下符水後死亡,兩者間絕對具備事實上 與基礎上的條件因果,為甲可預見之範疇(94台上字1340)故甲應為間接殺人既遂, 丙為 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2)如甲不知乙有腎水腫,基於欲殺乙的惡性讓乙喝下符水後死亡,兩者間雖具備條件因果, 惟甲不具備使乙『喝下符水後產生死亡風險升高』之預見可能性,故無法歸責於甲。甲、丙 僅為迷信犯,不罰。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