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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OX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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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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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四题题目
 

1. 障碍未遂(一般未遂)与不能未遂究应如何区别?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刑法修正前后,二者在法律上效果有何不同? 警察甲因缉捕逃犯乙,为求逃脱,乙乃夺取警枪,朝甲的心脏部位按扣扳机三次,结果因甲配枪未上弹匣而幸免于死,问依新修正之刑法,本案乙应如何论罪科刑?

 

2. 盲人甲于其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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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6-04 14:00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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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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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换个方式问吧!!
现在这个时间应该没有人会这么闲,一口气帮你解完这四题吧!!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04 19:50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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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区分方式就是
不能未遂本身就是障碍未遂的一种阿
只是立法者把它特别用条文独立出来
(好像是用客观未遂理论吧)
不过颇有争议:可以去看2526的修法理由
两者的区别在于:障碍未遂在客观上仍有可能导致既遂
但是不能未遂却是无法既遂(主体客体手段不能)
不过不是所有不能未遂都不罚
依条文:须不能既遂且又无危险者
才可不罚
如有不对请指正


相信自己
无限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加拿大Rogers | Posted:2009-06-05 17:59 |
wcsuis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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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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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管您是中正的学生或者是北大的学生
期末考题请自己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12 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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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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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障碍未遂(一般未遂)与不能未遂究应如何区别?

此题好像补习班的讲义都会有~~算是常出题~请去翻一下书~周老的书都会有说~上课也有说~手边没有讲义~
所以就就不试着解释了…怕解错了就不好~不过 基本上朝着上述回应者的方向去想~基本上,二者都会成立~看你的推理过 程,
因涉及日德学者的不同看法,所以~本题二者皆是可成立,就看你怎么说服对方~当然成立不同的身份~就会有过 失和不罚的情况~

2. 盲人甲于其妻乙外出购物时,在神坛上点燃蜡烛礼佛。未几蜡烛倾倒,延烧至周围。因甲目盲,致稽时机,迨觉察时已施救无效,竟将甲宅焚毁。甲之刑责如何?
个人拙见
第 173   条 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矿坑、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前项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175   条 放火烧毁前二条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生共危险才会有这罪讨论)
个人拙 见:应当是讨论173-2「失火烧毁前项之物者」,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T会成立,亦无阻却R,但是在S上面妩可以考量减轻,因为「盲人甲于其妻乙外出购物时,在神坛上点燃蜡烛礼佛」,法条上即挂是很轻的罪~其本上雁恼不会成立此罪,个人觉得讨到后来可能的过失罪轻罚吧~因为此法立法主要是要治故意放火的恶人,应当对过失者罚很轻~因为个案都不小心烧了自已的房子,心情一定是很OOXX,不可能很爽吧~罚这种人,是要让他去死吗~~三年以下的~那么就通常是科以缓刑或是罚金!

再者要看是否致生公安问题,再论175..

3. 甲乙因故共同持刀追杀丙,丙身中数刀后,...试问甲乙各应如何论罪?

个人拙 见《
第   27   条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1、乙遂心生恐惧,弃刀不再砍丙....讨论已意中止的适用…就是中止犯讨论
2、乙遂心生恐惧,弃刀不再砍丙,并拉扯甲,欲阻止甲继续砍杀丙,乙阻止甲不果,见状则自行仓皇离去。丙终因伤重而死.
  ....是否有尽力去阻止,尽求助义务讨论之
3、感觉上乙可以报警/或叫119去阻止甲/求助丙,但是因为以乙的立场~一定不会去吧,但是可见,没有尽力阻止
4、个人感觉论到最后,甲~应当是故意271即遂、乙论论空间较大~是否适用中止犯呢~?争点~乙可能是271未遂或是中止犯~
看你怎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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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2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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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与乙本系好友,嗣因事反目,甲遂唆使丙将乙杀害,以雪心头之恨。某日,丙身带凶刀,拟往乙宅寻衅,因行迹可疑,途中即被巡逻警察带回警局调查,致未能成事。试问甲、丙各应负何刑责?

个人拙 见:

第   26   条 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

第   29   条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感觉上像是讨论犯罪的过 程~~

决意、阴谋、预备、着手实行、未遂、即遂~

丙是否有进入着手实行~进而引发讨论的事,不能犯、障碍犯~


甲则是在教唆杀人罪中讨论~~

有可能即遂~因为教唆的人也去做了~只是可能因为「,不能犯、障碍犯」造成犯罪中止了~但是就甲主观、客观已然充分满足

可能是未遂~因为就客观上事实面~丙身带凶刀,拟往乙宅寻衅,因行迹可疑,途中即被巡逻警察带回警局调查,致未能成

就看你怎么说服读者拉~


感觉上这四题都是绕在:「不能犯、障碍犯」、着手实行~~应当是学校考题吧~学校考试请好好加油~

                      不要想用投机的方式,毕竟~国考~律师考,也不能「上网知识力量大」~

祝后也祝各位版友~金榜提名~刑法很好玩~就算是考试不考,也很有讨论的趣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2 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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