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2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赃物
甲窃得一只高级女用手表,欲送给其妻乙,其妻因知道该表为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4 21:53 |
oak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以下称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项
之普通赃物罪:
(一)1按收受赃物者,为赃物罪。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
    项定有明文。其同条第三项复谓,『因赃物变得之财
    物,以赃物论。』
   2其所谓『收受赃物』,系指行为人主观人认识其所得
    之物为赃物,客观上并为收受或变卖得款,即为已足
    。反言之,行为人若不知其所得之物为赃物,则无本
    罪之适用。
   3如题意所示,乙虽拒绝在先,但赃物之性质并不因乙
    死亡而改变,且乙将其赃物取出变卖得款,故应认为
    乙之行为具有收受赃物之故意。该当赃物罪之构成要
    件。
(二)乙无阻却违法事由,其行为显具有罪责,实质肯定。
结论:乙之行为成立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项之普通赃物罪。

(附带说明,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但变得之财物又
 易成各式物品,则非本条所指之赃物。窃贼必熟之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04 23:2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窃得一只高级女用手表,欲送给其妻乙,其妻因知道该表为窃盗所得,乃严正拒绝。某甲只好自己收藏,嗣候某甲因车祸意外身亡,其妻乙于整理甲之遗物时发现该表,取出变卖得款,问甲妻乙是否犯罪?

一.乙之行为不成立刑法349第一项收受赃物罪
   (一)刑法349第一项收受赃物罪:乃行为人名知该物品系为财产犯罪上不法取得织物.而无偿收受之
   (二)题示.甲窃得一只高级女用手表.欲送给其妻.其妻因知道该表为窃盗所得.乃严正拒绝.故乙之行为
       不成立本罪

二.乙之行为成立刑法349第二项之牙保赃物罪
    (一)刑法349第二项之牙保赃物罪:乃行为人于仲介之身分将其财产犯罪上不法取得织物.买卖.互易.典质
         并以契约成立为既遂
    (二)依题示.其妻乙于整理甲之遗物时发现该表.取出变卖得款.客观上乙以变卖之方式销赃取出变卖得款
         之行为.符合本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具备认知与意欲.故成立本罪

三.上开所述.乙之行为论以349第二项之牙保赃物罪构成要件该当.具为法性责任上依刑法351免除其刑之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05 17:1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3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