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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4-04 16: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五樓大大的指教^^
謝謝

此外

所謂的
正對正
正對不正
不正對正
不正對不正
可以再舉例嗎?

感謝^^


這是法律關係
正對正:也就是合法行為對抗合法行為之消極避難關係

刑24避難(攻擊性緊急避難)是合法行為.對抗無不不法行為.

如.甲騎車騎到十字路口時.乙砂石車闖紅燈.而甲在不得已之下往人行道方向閃避.撞傷正行走行人道的丙.

甲是避難的合法行為與合法走行人道之丙合法走行人



正對不正:也就是合法行為對抗不法行為之權利行為(正當防衛)

乃主張者刑法23是合法行為.刑法23前提之情狀"現在人為不法之侵害"是不法行為.

如甲打乙.乙反擊->乙是刑23之合法行為.面對甲之不法行為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4 20:57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4 19:46 |
balaku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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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4樓的回文被點出部分論述有誤,在此

稍作解釋,有誤麻煩幫小弟更正^^

舉例:

A打B,B當下反擊,

B反擊行為,第一階構成要件審查,反擊行為亦屬不法行為(傷害罪)

,此階段為『不正對不正』,第二階主張正當防衛,方從『不正對不

正』變更為『正對不正』。

同理可證,

衝撞機車的行為,在構成要件審查下,亦屬不法(毀損罪),此時為

『不正對正』,惟避免小朋友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得主張緊急避難,方從『不正對正』轉變為『正對正』。

以上屬於攻擊型緊急避難,在審查上會從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4-06 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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